原告:王恩,男,40岁,汉族,家住龙泉小区或凤舞小区(社会所传我住花园小区,系谣言),现任县财政局局长,电话,4848888
被告:甄贤,女,39岁,汉族,住址同上,县一中教师,电话,5656666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王甄由被告扶养。
事实理由:
一、婚姻基础薄弱,夫妻感情破裂。
1、我和甄贤于1992年经人介绍结婚。此前,因本人父母均是只认得镐头,不认得稿纸;只能认自己的姓名,不会认男女的从土里创食的农民,财院毕业后,尽管本人人才出众,但在一没门路,二没钱财的前提下,被“发配”到一所偏僻的乡里上班。在那个交通十分不便,隔三差五停电,单位临时工过半,光棍一喊一串的落后的农村,好不容易挨到了26岁,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县一中任教的现在的妻子甄贤。虽说甄贤长相在一般水平以下,但因之其父是县劳动人事局局长,当时也感觉挺美。于是,只认识两个月就匆匆结婚,显然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不到半年,在其父一手操办下,我被调往财政局。起初只是一般员工,经过自己的努力,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我就完成了从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局长的飞跃。虽说其中有她父亲的功劳,但我个人的能力才是我一路高升的主要动力。假如我是扶不起的“阿斗”,她父亲就是中央委员,我能坐得了财政局的第一把交椅?然而,夫妻日常吵架伴嘴,甄贤时常把“忘恩”两字挂在嘴上,实是对本人的极大侮辱,让我的自尊心受到了严重伤害。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2、身为人民教师的甄贤,不敢要求“五德”兼备,起码应知书达理,可她简直就是“泼妇”。由于本人职务使然,“应酬”很多,经常上酒店,跑舞厅。遇到领导前来“指导”工作,除陪吃陪喝陪跳外,甚至“陪睡”,也就是领导在舞厅跳累了,需要到后面“休息”,我就得“坚守”,如果领导“休息”时间过长,我就也得去“休息”,因为领导“休息”,你不“休息”,领导“休息”的事儿一旦传出去,领导一定怀疑是不“休息”之人走漏的消息,所以,为了不让领导产生怀疑,我不得不也去“休息”,但这是无奈之举,其实,就是逢场作戏。可甄贤却对我产生怀疑,先是明察暗访,后是出言不逊,再后来就是盯梢儿。一次,我正在酒店“休息”时,她竟然强行闯入,不仅当众污辱我的人格,还对正在为我进行“热情、周到服务的小姐”进行谩骂。除严重污损我的人格外,还影响了我县作为改革开放县的形象,实在让我忍无可忍。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首要原因。
3、身为局长夫人,生在福中不知福。因我本人衣食住行洗理睡全部公费,每月工资全部上交,不愁吃穿的她不知引来了多少女人羡慕的眼光,可她还时时抱怨我对她“关心”不够,竟然心有所属。人家都说:整天上网的没好人。可她,除了上班、买菜、做饭、涮碗、洗衣、拖地外,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上网上,还美其名曰说是看文章。看文章能有那么大魔力?如果不是网恋,后半夜还能盯在网上?更甚的是还和网友互通电话,互发信息。虽多次提醒给网友留电话乃四大傻之一,可她总是以文学交流为由“避重就轻”。心有所属虽不等同于“身有所属”,但性质同样恶劣。“身有所属”,许是“逢场作戏”,许是以解“燃眉之急”;“心有所属”,即使没有“朝朝暮暮”,也是“梦牵魂绕”,虽没有身体的“肌肤相亲”,也是意念中的“灵肉相融”。“身有所属”也许可以“悬崖勒马”;“心有所属”却是“宁死不屈”,因此,更加不能原谅。这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4、虽说我们并未正式分居,但“同床异梦”已达两年有余,等同于分居。因本人“工作”繁忙,难免为了“大家”而舍“小家”,常常在“工作”至三更半夜时,为了不打扰她休息,只好睡在办公室,或“工作”到哪就在哪“将就一宿”,可甄贤却对此耿耿于怀,说我在外“包二奶”。谁不知“包二奶”得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可我一不会抢,二不会偷,月月工资被清空,总不至于“空着口袋上绣楼”吧。再说,如果真有“二奶”,我还有心情隔三差五来陪她这个“大奶”?作为妻子,应该支持丈夫的工作,对丈夫温柔体贴,可她对我的生活漠不关心,简直就是不闻不问。就是住旅店,还有服务员给打开水,收拾收拾房间呢。然而,当我好不容易抽出时间回家时,我并没要求她像日本媳妇那样到门口“跪迎”,但打声招呼,问问吃好了吗?没喝多吧?总是应该的吧?可她不是熟睡如猪,就是“人去楼空”,跑到另一间卧室,让我独守空房。长此以往,夫妻关系有等同无。
二、财产状况:由于十几年的“精打细算”“省吃简用”,现有以我为户主的住房两处,均为150平米。一处为“龙泉小区”88栋8门801,一处为“凤舞小区”66栋6门601。存款不详(因本人工资全交,红包全掏,家庭财政大权全部上交),在甄贤手中。高档电器、家具一应俱全(中、低档全部送人)。生活用品,诸如毛毯、鸭绒被等无数(重孙子的重孙子够用,如果有孙子的话)。金银手饰数套(虽说为了头上的乌纱帽分出去若干套)。上述所列,均依法分割。
三、子女情况:婚生女王甄,现年12岁,就读于县三中,请判归其母扶养。首先是本人工作繁忙,无力照顾。其次是其母身为教师,对孩子成长有利。再次是我家到我这辈儿单传,本指望我能生个儿子传宗接代,但她那块种什么都变异的破“盐碱地”,活生生地断送了我家的“香火”。如果本人能够有幸再开垦一块“肥沃的”“[ch*]女地”,说不定生根“香”,不仅解除了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忧,也抚慰了我那临死也没见着孙子,因而死不瞑目的双亲的在天之灵。至于扶养费,请按本人工资的百分比及全县人均生活水平,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恩
2006年4月10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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