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换妻俱乐部”的思索
(一)对性的思索
当尼采说:“上帝死了”时,道德的权威真的死了;当达尔文的进化论一夜间被科学家颂遍世界时,宗教的末日到了,那种对人规劝的灵魂说和彼岸世界再也不存在了,人们再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因为末日宣判的神话已经破灭,还怕什么呢?可以即时行乐,可以丧尽天良,可以彻底地lu*n伦,可以做前人未尽的一切不道德事业。
当弗洛伊德开创了一门新的学说,当性学家开始为性说话的时候,“性革命”爆发了。没有什么道德可以规劝人们时,艾滋病为西方所遗忘,死亡是永远的法官。就这样,死亡之神派了魔鬼艾滋病来到了人间。这种文学式的说法可能是耸人听闻,但它确是上世纪以来人类最重要的精神事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许医生们没有想到“性革命”划上了句号。实际上,在这里我要说的是科学,当人们在进行“性革命”时,人们内心深处已经为自己订了一份保险,这就是他们觉得高度发达的科学可以解决人世间的一切疾病。事实上人们错了,就像现在的农民发现,每年的农田里都会有新的疾病困扰着农作物,科技越发达,似乎问题也越多。
关于对灾祸的看法,标志着一个转折点。首先,冲击到的就是性态度。过去,医学的进步使大多数性传染病都不再可怕,也间接地促成了在70年代时达到鼎盛的“性自由”观,使人类的性行为变成了一场无须对此负责的“性游戏”。美国著名的文化评论家苏珊•宋妲说,艾滋病却使“性自由”、性滥交大为收敛,性不再是和谁在一起“快乐”一下而已,而更像是一条从过去传过来的链子,性伴侣过去所有的性关系都可能影响到另一方,而这种影响可能是致命的,而且无可挽回的。害怕癌症让我们畏惧污染的环境,而艾滋病焦虑却使我们惧怕污染的人。艾滋病改变了美国人的“性爱消费”观念,刹住了“性革命”的步伐,也把欧美人从死亡的边缘拽了回来,从而进入“性回归”时代。
物极必反,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如果人类违背了自然规律或社会发展规律,就必然要受到惩罚,促使人们反省,从而改弦更张,如果拒绝接受教训,就必然要走向灭亡。艾滋病的出现与蔓延正是这种规律的一种一种“催化剂”,也是对“性放纵”的一种惩罚。
北京性健康教育研究会会长高德伟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一组他们数据:从全国调查来看,男大学生同意婚前性行为者占70%;女大学生占60%。高中学生赞成婚前性行为者占15·5%。其中某些学校9·9%的高中生认为一见钟情就可以发生性行为,2·5%的学生甚至同意这样做:只要给点好处就可以发生性行为。
著名性学研究专家李银河教授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数字更具有普遍意义:80年代末,调查表明中国人的婚前性行为达到15%,而现在已经达到60%至70%,在广东已经达到86%。“中国人的贞节观已经发生变化。”李银河说。与此同时,中国人的婚外性行为、少女怀孕、离婚率都在上涨,对同性恋更加宽容。行动有了,观念有了,群体在扩大:一场性革命已经悄然开始?
亚洲性学联会副主[xi]、国内唯一的性博物馆负责人刘达临曾对我国目前的性满足程度做过调查,结果被调查者中,只有1/3的受访者表示满足,1/3表示勉强满足,1/3表示不满足。
因为性不和谐出现婚姻问题的占所有婚姻案件的40%左右。”这是一位婚姻分析师在11年的工作经验中得出来的结论。他指出,性心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性观念比较保守,通常女性居多;第二是性冷淡,也是女方占多;还有就是性能力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男性较多。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潘绥铭教授曾经带领36名研究人员,对全国城乡60个地方的3824位20~64岁的男女性生活状况进行了了解。调查结果令人惊讶:已婚或同居的男女中,每个月连一次性生活都不到的人超过了1/4;在最近的一年里连一次性生活都没有的竟占到了6·2%。
调查还表明,中国人年平均的性行为次数仅为63次,低于欧美国家。目前20至60岁的中国男性,只能把每月超过一次的性生活频率保持到平均43·9岁;到了平均47·7岁,男人的性频率便低于每月一次了;到平均55·9岁,则一年平均连一次性生活都不到。而女人性生命更短。
在今天的中国人中,调查显示:一方面是超过1/4男女的婚内(同居)无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婚外性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在一些人眼中,性与生殖无关,与婚姻无关,与爱情无关,只与享受有关,网婚、虚拟性爱、一y*情、性放纵群体、换妻俱乐部等次第出现,给予了性另外一种生存空间。从道德角度看,这是绝对有违道德,但此类社会现象却越来越多的出现了。
同样来自潘绥铭教授的一组调查数字:现在婚前性行为增加,25—29岁的男、女有过婚前性行为者比例分别高达72·2%和46·2%;性关系趋向多伴侣,30—34岁的男、女有过多个性伴侣者百分比分别是45·8%和17·7%,处在婚姻状态之中的此年龄段的有婚外性伴侣者男、女比例分别是36%和19·4%。可见,现代人对于性信息的接受程度大幅增长,性的公开化程度大幅提高。
换妻这事可以算是一种等价交换,稍具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交换是一种增值行为,农民拿粮换布,是因为他织布要比种粮食花更多的时间,这种交易让他节约了时间。由于没有人想作亏本买卖,所以换妻肯定也是一种增值行为,前面说过了,夫妻之间有个“性的边际效用递减”问题,“李杜诗篇万口传,至今已觉不新鲜,”而换妻则可以解决生产中的设备老化问题,以自己的不新鲜换别人的新鲜,使效用大大提高。萨缪尔森有个幸福公式:幸福=效用/欲望,在欲望不变的情况下,效用越高,就越幸福。所以换妻事实上是一件幸福的事,但这结论显然不符合上帝的旨意。
换妻应该算是男人的恶行,网上有些女网友评论,说这样的男人真恶心,拿老婆当玩物。这话看似偏激,实则非常接近真理——性其实就是种物权。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排他性,你买了一只锅,这只锅就只属于你自己,别人不能轻易碰。性也是这样,尽管老婆大多时候都闲着,但谁也不会让别人轻易使用,也许变态会这么干,但我从没见过。再说说网上评论的事,女网友评论完了,有个男网友在后面骂,骂得十分提神:三八,你们怎么不说那些当老婆的,她们不也在换夫吗?
(二)对爱情和婚姻的思索
“换妻”颠覆婚姻挑战一夫一妻制
情爱、性、婚姻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这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情爱、婚姻、性本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可分离的相互依存和转化的,没有哪个方面能独立其外,同时,情爱、性、婚姻也有着强烈的排他性。尤其在性的方面他们主张男女之间可以存在单纯的性关系,所以就有了“换妻俱乐部”等等,假使他们的主张成立,那人就无异于禽兽了。人之所以有别于其它动物,就是因为人是有思想的。既然人有思想,那么对于性行为而言,当事者是不可能无动于衷的,也就是说不管是真感情也好假感情也好,也不管是真爱情也罢假爱情也罢,只要男女之间有了性行为,那么这种印记是很难从当事者的记忆中抹掉的,“一日夫妻百日恩”就是这个道理。尽管组织者一再标榜参与者夫妻必须感情很好,相互之间不得产生感情等,其实这都是掩耳盗铃的事情。一群相对固定的人,定期地进行着性交换,日久生情,很难说不出现感情纠葛,甚至会延变成爱情,影响到婚姻,进而波及到社会的稳定,而情、爱、性、婚姻的排他性也是不容许这种情况出现的。
云南的摩梭人至今依然延续的母系社会形态下古老的走婚习俗,女子成年后,可以自由地与喜爱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是长期的感情融洽,也可以是一时激情,每个人一辈子都可能有多个性伴侣。这种走婚形式下的男女关系轻松、自由,而他们的幸福并不减损。摩梭人的“走婚”,是对现代文明规范的婚姻体制提出的一大挑战。为何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合法的?为何情欲必须和居住、家务、经济、生活习惯挂钩?为何感情必须依从恋爱、结婚、然后才有性事的模式?为何我们总是妄求一套适合所有人的感情和性爱的标准?正因如此,虽然我起初对换妻持强烈反对态度,经过上述的矛盾和思索之后,不得不转向一种有所保留的宽容态度。
可是对于社会,或者说对于人类,也许这样的偏差便是一种嘲笑。自认为是万物之首的最聪明的动物,自认为是有自制能力的最优秀的生命,我们仍然不得不悲哀地承认,我们只是欲望的奴仆。我们享受着高科技高生产力带来的高质量物质生活,但却不得不依靠最原始的性欲冲动来填补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这还不够,还不得不用一点点自虐和一点点伤害才能唤起自己对于交配的热情。其实,换妻游戏除了参与游戏者本身,也许他伤害不了任何其他人。但对于游戏者本身,这就是一种家庭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失败,当一个社会充斥了没有互相信任,无法互相理解,惟有通过换妻来获得满足的家庭,那么,这个社会能靠什么热情来继续完善人类的发展之路?换妻的父母,会如何教育自己的后代何谓责任,何谓自制;知道父母换妻的子女,又该如何相信何谓爱情,何谓纯真?
婚姻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从原始的母系社会的一妻多夫制,到后来发展到一夫多妻制,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形成现在的一夫一妻制。但随着科技和文明的发展,现在人都能进行克隆,将来国家也要灭亡,这种婚姻形式也肯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历史阶段的产物。
(三)对社会伦理道德的思索
“换妻“,目前虽然还只是极少数人的嗜好,但是会不会像“[ch*]女问题”一样呢?就是在10年前,婚前性行为也只是少数人能接受的,然而现在呢?!想象一下10年之后呢?会不会换妻又很流行呢?!
所以我在想,中产阶级这是怎么了?是集体的浮躁,还是灵魂的孤独。换妻是为了满足生活层次上的虚荣,还是空虚中的堕落。是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是生存压力的恐慌。是对烦闷沉重的解脱,还是对彼此感情的报复。但我想,这也许是对自我人格的贬低,对伦理道德的蔑视。
欲念也是换妻的动力与导火索。人的欲望,就象是深不见底的沟壑,一个永无止境无法填满的无底洞。当这个洞里面流动的又是空虚的旋涡,那么空虚伴随着欲望就会让人挖空心思、不择手段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对别人妻子的奢望与占有,就会成为填充欲壑的一种方式与手段。什么原则、人格、道德、感情。统统都是一纸苍白的空文。
不明白这样人的想法,同样是女人,为什么放着漂亮的女人不要,偏要上人家的妻子,而且还说漂亮的女人上多了。这都是怎样的心态?是变态?还是心理失衡?最后我考虑到只能是心理极度的空虚。胭脂女子玩腻了,开始玩弄良家妇女,可你玩就玩呗,为什么还要换着玩,把自己的老婆也搭上?可又一想,如果他老婆不同意,他也绝不会这样明目张胆的这样叫嚣。看来这个社会真的在变,人的思想也在变。变得让人琢磨不透,变得人心不古。
换妻是披着文明的外衣打着文明的旗号的一种反文明的游戏。文明是说它发生在现代社会,尤其是高度发达的西方世界,发生在代表人类精神走向的知识精英身上,反文明是说这种游戏可以追溯到蒙昧的野蛮时代的群婚制。
我们完全可以大度地相信,许多人,在一次“不道德的交易”过后,他们完全有能力回到有道德的身份。他们对于人生的道德坐标,也许只偏差了那么一点点。不是所有的偏差都会造成致命的错误,也不是所有的错误都会得到生活的报复。也许,游戏只是一场游戏而已
当然,换妻这事最终是个道德问题。经济学要不要兼顾道德,这事经济学家们也一直在吵个不停。但道德这东西谁能说得清呢,除了上帝。宗教主义者认为上帝是人类最终的理性,这话可以跟波茨纳那句“性是人类理性的实现”联系起来理解。《圣经》里是这么说的:“艳丽是虚假的,美容是虚浮的,惟敬畏耶和华的妇女值得称赞。”这话有点费解,如果我有个老婆,让她怕耶和华我没意见,但非要她敬他爱他,我就觉得他是在占我便宜,单方面的我不干,要就换妻。
(四)对国家相关法律的思索
2005年12月2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取消对“集体性交俱乐部”和“换妻俱乐部”的禁令,宣布成年人如果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集体性交是合法行为,不会当作卖淫处理,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有的法官似乎喘了一口长气,百年来的灰色地带终于有了明确的解释。12月21日加拿大高等法院(supremecourt)以7票对2票通过两项裁决,判定曾由魁省法院宣判的两个“群交”和“换妻”俱乐部都不违法,即成年人在彼此同意下,闭门进行2人、3人及多人交媾不触犯法律,并重新界定“猥亵”(indecencies)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可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还规定,旅馆业等经营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触犯前一条款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换妻游戏如何处置呢?这恐怕再次触及了中国的法律真空。如果进行换妻游戏的人不讲规则,仅仅是“鸡”、“鸭”互换或者组织者组织的场面过于宏大,中国法律还可以其它名目进行处理。如果仅是夫妻间的默契交换又如何是好呢?中国执法者、立法者还是好好考虑一下吧,中国法律是否一样赶上了时髦呢?嫖娼被抓通知家属,换妻被抓应该如何处置
2003月6日午夜,沈阳市和平区三好派出所警员突袭南湖大酒店1312房间,将3名“交换情人”的当事人抓获。沈阳公安对换妻俱乐部的“剿灭”,6月6日午夜,沈阳市和平区三好派出所警员突袭南湖大酒店1312房间,将3名“交换情人”的当事人抓获。据王宏称,他在国外见到过这种“交换情人俱乐部”,回国后开始尝试进行,主要在网上征集会员,有时候也通过朋友介绍。现在俱乐部有十来名成员,都有正当职业,有医生、英语老师。目前3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另外4名涉案人员也在被捉拿之中。是人身自由还是聚众淫乱?“换妻”现象让警方颇感棘手。沈阳市三好派出所高教导员和负责刑侦工作的李所长表示,在他们从警数十年的经历中,这样的案件闻所未闻。由于头一次遇到,所以处理起来感到比较为难。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首先应明确两个概念:一是交换妻子与交换情人是不同的;二是几个互换的男女在一起从事非正常的性活动,与分别进行非正常的性活动也是不同的。情人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定期的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危害公共的治安秩序,公权力是不去管的。如果涉及私权利的侵犯,则由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交换情人,如果强迫进行交换并发生性关系则是犯罪无疑,如果大家都是自愿,则应属于私权利。既然社会、政府无法对情人现象予以处罚,也不应对交换情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情人和交换情人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但不应受到社会治安的处罚。只有这种交换情人并在特定的场所,集体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聚众淫乱,触犯了公共秩序时,警方才有权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警方是否应该干涉,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由于“聚众淫乱”罪名的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而性的问题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在“换妻游戏”各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我认为这不应是警察干涉的事情。
周雨(中法网网友,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政府办公室)警方应该干涉。“换妻交易”目前来说,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都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也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换妻”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外有这种“交换情人俱乐部”,那么在国内就应该有这种俱乐部吗?首先不说“交换情人俱乐部”本身在国外也不合法,即使在国外是合法的,在国内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因为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基础不同,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沿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说在意大利允许设立“红灯区”,在国内就绝对变成了违法的,留学学习的是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应该拒绝留学垃圾。
大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不合理的东西是否也不存呢?可我们发现我们周围并非如此。
本文已被编辑[烟雨琳静]于2006-4-28 0:27:12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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