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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罪草木女士

发表于-2006年03月27日 凌晨0:12评论-4条

谁之罪?

——读《13岁男孩强j*被判赔钱出来报复杀人》有感

据3月26日《华商报》载,黑龙江一名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2006年3月7日,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在消息下面,有两篇相关的文章。一篇是《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坚冰待破》,文中讲: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未14周岁。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年龄多在十二三岁,所犯罪行越来越趋向成人化。一些专家提出,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另外一篇文章题目是《95·6%网民认为应用“重典”》,大概内容是:就此案,网上展开激烈讨论。截至26日零时,有76793名网友参加投票,认为“应用重典,犯罪情节极其严恶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有73436人。

看完消息和两篇相关文章,我赞成专家提出的为了惩治未成年犯罪而降低法定刑事年龄的意见,支持网民应用“重典”的观点。但是,我从这件事想到另一个问题:一个13岁的孩子强j*并报复杀人,实在让人吃惊和愤慨。然而,痛定思痛,这究竟是谁之罪?我们应该把一切罪责都强加在一个13岁的孩子身上吗?我以为我们应该做如下的反思:

首先,罪在父母。人之初,性本善。难道赵力宝生来就性本恶吗?我们大家都明白,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父母在他幼小时对其如何教育且不说,只要想想,在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父亲气的整天骂他,由此就可见赵力宝不良心理形成的原因。赵力宝的家境在村里还算殷实,他是家里的独生子。在孩子和金钱及名声面前,孰轻孰重呢?作为中年人的父母,连这一简单的问题都判断不明吗?正由于父亲整日的责骂,才使赵力宝把帐记在了宋惠丽头上。他怒不可遏,于是便翻墙进入了明芳家,用尖刀直刺宋惠丽脖子。当明芳惊醒时,他捂住她的嘴威胁她不许出声,杀死宋惠丽后又在身上连伤19处。试想想,如果从小心底善良的孩子,如何能下得了此毒手?

其二,罪在社会。随着社会竞争机制的引入,我们的经济飞速发展了,但是国民素质相对滞后。一些人丧尽良知的不法商贩,为了一己私利,给未成年的孩子出售黄色书刊,租赁不健康光盘,引诱其上黄网等等,致使毫无是非辨别能力的未成年孩子接受太大的负面影响。孩子最善于模仿,小错模仿多了,酿成大错是很自然的。

其三,罪在学校。应试教育的压力,迫使领导向老师要质量,老师只能在学生身上抓成绩。学校只重视文化知识灌输,却忽视了德育熏陶。学习好的孩子只是一味追求成绩,放松道德品质的自我修养;学习困难的孩子,老师恨铁不成钢,批评声不断。尤其是学习和纪律双困生,更令老师头疼,巴不得他们早点退学才省心。

其四,罪在我国教育存在弊端。随着信息社会发展,孩子接受信息途径越来越多,他们接受的新事物甚至比一般的大人还多。再加之人类的进化及饮食方面营养丰富等因素,现在孩子生理成熟早是肯定的。像13岁的赵力宝已有1米7的个头,体重也将近130斤。应该已进入青春期。按照生理学理论,他有了懵懂的性意识,如果国家教育通过社会、家庭、学校能在这方面正确引导,他应该是可以正确处理青春期的烦恼,不会误入歧途。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多数人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或者由于这个问题不便讲而不讲,期望其随着年龄增长、知识增多自己自明。

以上是我看此消息后的偶发感想,肯定有不妥之处,但是我还是想把它讲出来。期望我们做父母、做老师、做叔叔阿姨的,能勇敢的承担自己的罪责,认真反思,为了赵力宝的悲剧不再重演,为了明芳的遭遇不再发生。请救救我们的孩子!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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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吟媚 | 荐/吟媚推荐:
☆ 编辑点评 ☆
吟媚点评:

文笔流畅,论证清晰。
怎么样教育孩子,不仅仅是家长,包括社会,都处于一种迷茫之中。

文章评论共[4]个
草木女士-评论

   感谢吟媚朋友,谢谢夸奖。握手。:)at:2006年03月27日 上午10:35

寒江听雪-评论

大气候下的罪恶!:)欣赏了!
  【草木女士 回复】:    大气污染,保护好我们的孩子是你我的天职! [2006-3-27 21:15:18]at:2006年03月27日 中午12:59

荠花如雪-评论

分析很透彻,说得很实在。
  【草木女士 回复】:   谢谢雾失楼台朋友!祝好! [2006-3-27 21:18:21]
  【雾失楼台 回复】:祝好作品多多。 [2006-3-27 21:19:51]
  【草木女士 回复】:    希望与你成为挚友,多交流!哈哈。 [2006-7-3 15:57:32]at:2006年03月27日 中午1:10

梦中芙蓉-评论

分析很深刻,论述很有力,欣赏!
  【草木女士 回复】:    感谢鼓励,一定努力!
[2006-7-3 15:56:06]at:2006年06月30日 下午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