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色,性也。”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东西,就是具有动物的本能.没有两性的和谐,就没有多姿多彩动物世界,更不会有我们文明繁衍的人类社会;没有阴阳交泰,就没有昼夜更替,天地融和。
狭义上的色,往往是人们隐忌的话题,其实根本不必像那些假卫道士们的一样惺惺作态,只要不宣淫、不作秽,说之谈之又何妨。
爱色就是爱美。美色,美色,美的才叫色。大到对鲜花的五彩缤纷、山河的壮丽锦绣等千奇百态的大自然爱赏,小到对自然界人类分子中的某一人的眷恋喜爱等等。
爱色首先是一种本能。人与动物都不能摆脱色的诱惑,作为灵长的人类,欣赏之、赞美之、爱戴之、追求之,理所当然,容不得厚非,无论是爱其“秀色可餐”,还是被其拘魂慑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正因为其美丽,被吸引、诱惑人是理所当然的。谁没有这种本能,谁就不是正常的人,甚至还不如只正常的动物。
爱色其次才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人作为高级动物,是有思想、有理智的,所以表现在色上也不仅仅是一种本能,更多的为社会婚姻家庭的法律、道义、伦理、责任等规范与约束.但这些并不为背人的天性、爱美的本能。
色是美,美就不会是一种罪恶。世上有不少因色引发的犯罪,但说色是罪恶的根源就大错特错了。色本身没错,而是人类自身对色之诱惑不能正确把握的结果。"君子爱才取之有道,贞妇爱色纳之于理."爱之有何罪,爱之有何妨!
色既是表象的,也是内在的。像天是蓝的,金子是黄的,煤是黑的一样,色有其外在表现,也有其修养相关的风度、气质、涵养等内在的东西。虽然对色的评价没有个统一美学标准,人的品位、层次阅历等不同、欣赏能力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所谓的 “情人眼里出西施,”。但美与不美终究是有定论的,俗话说得好有比较就有鉴别。美就是美,丑成不了美!
好色不能等同乱性,更有区别淫秽放荡。好色是对美的一种喜爱、欣赏和追求。而后两者则不然,是超越了某种界限的有违和谐的行为。色有性的成份,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好色更多的是在审美情趣思想观念上的,乱性则是一种行为的具体表现。
正如有结婚就有离婚一样,由于受多方面的制约或影响,对色的欣赏、追求,也会因时间、环境、修养的变化而变化,恋爱要用心去经营,婚姻同样要用心去经营。而且应该如对待爱恋一样对待,婚姻才会长久常新。
先贤告诉我们:“天也平,地也平,只有人心是不平的。”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对性的欲望同样如此,于是就存在如何来面对性欲膨胀的问题。如果,恋爱时两性之间爱慕是主要的。而一旦组成了家庭,爱慕之情会更多的为亲情所替代,所融合。
性爱,首先就是一种爱。尽管它具有更多原始的动物性的成份。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连同性恋都被慢慢地接受,就更不应该否认性爱在婚姻中重要的实质和关键作用。如果没有了性的婚姻,应该是苍白、残缺的,虽然有“少时夫妻老来伴”。但老来伴的亲情、责任代表不了少时夫妻的深层次的内涵。坦率地说没有性,就不应该有婚姻。
责任是基于道义、法律对人们婚姻家庭的所赋予的东西,它的产生和延续,受到亲情、性爱的作用制约。但它又从法律、道法论的角度对前两者进行规范和调整。没有失去了亲情、性爱的婚姻,也不会有不被责任所制衡的婚姻。
亲情、性爱、责任便成了维系婚姻的基石。无论哪一方面的失缺,婚姻的大厦都将崩塌,婚姻所面临的就是解体,从而衍生出新的对色的欲求和追寻。人是生活的;思想也是生活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我们不去鼓吹滥交和纵欲,但也没有权利,对那些有新的追求和寻觅者指手划脚。
在对性的欲求上,由于生理、心情的原因。往往会出现喜好及能力上的偏差。古人在对红杏出墙口笔伐的同时,也认识到了红杏出墙者除了自我放纵外,性欲得不到满足,也是原因之一。马斯洛理论对人们的需要进行了层次划分,而把生理需要的满足列为了第一层次的需要,认为这是作人的基本需要。否则那人只能是残缺的、病态的。现在无论社会意识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性似乎也有了较为进步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诠释与理解。然而文学作品也好,现实生活也好,这可是个永恒的话题,无论扭曲的也好,偏颇的也好,人们理解也罢,人们诅咒也罢,它演释的却总能发人深省,荡气回肠。
我们大可不必去做禁欲的清教徒,也不必去为性天放者张目。人们对待色、乃至性的观念如何,至多只是谈话的佐料,容不得我们过多的干预与责难。一见钟情、从一而终或见异思迁、夜夜新欢,也许都有其存在的基础,展示的价值,风物常宜放眼量!
-全文完-
▷ 进入攸舍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