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条出台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对这条法律的争议是铺天盖地,赞同之声有,愤慨之音亦是存在·
众多媒体欢呼着新安全交通法的实施,大力的宣传其如何的体现人文,体现人权·“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但是在一部法律实施的背后,你可曾发现他是否有不可取的地方啊?就我认为,它的出台是有很多不足的,也许很多人特别是司机是很赞同的·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热点话题继续展开辩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范教授,一位来自辽宁的老交警以及一个新华社的记者共同讨论了这个话题,辩论的焦点围绕着“合法不合法、公平不公平、人权大于路权”等法律范畴,正反双方还是各说各话,最后是不欢而散。看了这期节目的人,我想都该感受了当时的场面,虽然说看起来这个76条的出台有其对人权保护的色彩,但当问及许多难解决的问题时,交警等执法部门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教授对于有的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好·那说明什么?说明这个法律存在缺陷,既然有那么多显而易见的缺陷为什么还要出台?我觉的这该不是个很好的时机吧·
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看了这一条以后,你有没有发现其实它有很多的不合理的地方?但书中说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何来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措施?正如李律师说的:“违章有一般违章、有严重违章,责任有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轻微责任、也有无责任。但是,但书中只规定了减轻责任,对驾驶员就显失公平了。如果是对方百分之百的责任,驾驶员又不能证明对方是故意的,这不就难办了。”我们为什么在确定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要对其强加责任呢?更怎么要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呢?
再就是该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们也不好确认有没有故意的问题啊·假设一个人为了让司机赔偿钱,为了这个目的故意的撞向机动车,那你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那该如何使案子得到公正的解决呢?故意的行为怎样认定,什么情况下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不好界定·
在6月28日的>发表了一个这样的新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从5月1日实施以来,让许多交通整治行为变得有法可依。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6月26日,浙江省义乌市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时,就遭遇到了新交通安全法带来的尴尬。
当天凌晨5点,义乌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被撞伤后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盆骨骨折。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几小时后,警察抓住了肇事者何某,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是,这位肇事司机根本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这可让交警们非常头疼,因为新《交法》里并没有规定,无证的肇事逃逸司机应该受到何种处罚,以及今后能不能考驾驶证,是不是也要终身禁驾。
最后,交警只能根据新《交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规定对肇事司机处以2000元罚款,治安拘留15天。
看到这些,难道你还能说它没有缺陷吗?还能认为它不该修改吗?"撞了白撞"难道是空穴来风吗?我们坚决拥护法律制定者,但也希望他们制定的法律能够保护合法者利益,而不是单纯的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我们理解要顾全所有人的利益是不太现实的。
但依然希望在法治下的法律更加的完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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