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家李步云的话说,中央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意义重大。依法治国属“法治”论,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既治民也治官;但根本目的、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应当是“治官”。
这确乎从一个侧面道出了现代法治文明的真谛。
何以如是?因为,直接治理国家的不是“民”,而是“官”。俗有“民好一人,官好一片”之说。此话如果反说,结果不是十分的负面么?古人云:官的作用在于“匡主宁民”。晏子说:“婴闻国有具官,然后政可善。”这些都说明了“官”在管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当今,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老百姓当然要守法,但根本的问题是政府要依法办事。然而,我们的一些政府在这方面做得并不是那么好,甚至自己就干起了违法的事儿。正如李瑞环最近说的:“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下岗人员过多,农民负担过重,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绝,使群众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又如报载,荣县来牟镇用公款大吃大喝,仅在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就吃喝169·87万元之多。看来官员腐败,民众反感,已成为我国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个中原因固然很多,但“官员”的不依法治理,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却是不能忽视的。
那么,怎样“治官”呢?窃以为,“治官”有“三法”。
首先是“选官”。“官”是担纲执掌各级政权的人物,就不能是“孬火药”,必须百里挑一、千里挑一地选择那些德、才兼备者而为之。德者,道德、品行、人格者也;才者,才学、能力、胆识者也。个中,“人格”是关键,是重中之重。像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戚火贵、原贵港市副市长李成龙之流,还有何“人格”“德”可言?
当然,“选官”也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需要的“择优”机制和制度。
其次是“用官”。窃以为,用官不能“放鹰”,而要“放风筝”,不能任你高飞乱飞,要放你高飞——有航线有轨迹地高飞远飞。其中“任”与“放”十分重要。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三,“监官”。有一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说的是“监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不过,还有一句“敢怒而不敢言”的话。“眼睛”看到了,敢不敢说也是个问题。我们的制度,我们的法律虽然给了群众“说”的权力。这里面恐怕还有许多事儿要做。
江泽民说过:“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这是中国共[chan*]党的性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重所处的地位、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官”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就现今而言,好官“就要坚持人民群众总体受益原则和总体承受能力原则,在制定政策、出台改革措施时,都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要尽心竭力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把贫困群众纳入干部视线之内和服务网之中,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李瑞环语)。
我们的“官”应具备“黄帝居人上,惴惴如临渊;舜居人上,矜矜如履薄冰;禹居人上,慄慄如不满日”的心态和体恤群众、文化进步、现代生产力等素质,时时刻刻想到人民,兢兢业业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全文完-
▷ 进入曾新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