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脚下的土地,你们是必须的多余,
重重的存在只为轻轻的死去;
深恨现实,你们缺乏必须的语言,
到死也说不明白这被人捉弄的苦难。
――袁可嘉·《难民》
当我们与他人、单位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发生争议,或者就某事谈不拢时。我们知道可以和他打官司,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政府,经过法院判决后,就再也没有其它地方可以寻求救济。所以法院也有了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说。
我不知有多少人打过官司,更不知道有多少人从中获得好处,或者说是从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知道法院的案子是审不过来了,别的不说,单从各地法院那些漂亮的办公楼,至少已说明了许多问题。听过一位路过法院的人说,法院的房子好气派哟,门上不是保安就是警察(法院里有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着装一样的)登记后才能上楼,门真难进。
法院判决一个伤重者给伤轻者赔偿,我们一定会想到是法院或者法官乱判,或者是枉法裁判的。一个常识是两个人打架,伤重者再怎么也不会给伤情者赔偿的,你也许会想到伤轻者是有权势的,走了关系的。其实不然,我当时的第一个感觉也是这样的,因为伤重者是我的一个朋友,我也为此专心对法律用功一段时间,我的结论是法院没错。理由何在?是我的朋友经济能力有限,没有钱住院,只是弄了点药回家养着,而那位伤轻者,经济条件好一些,虽然伤轻些,他却住进了医院,直到伤好。尽管是那个伤轻者先动手,朋友是出于自卫,这些因素法院判决时这些相关也考虑进去了,两者相抵,朋友还在付给他三百多元,后来我和一个律师说起这个案件时。提出一个可以平衡的方案,那就是朋友的伤在脸上,留有小疤痕,朋友应当主张五百元的精神损失费,大体可以持平。律师说,应当没问题,但现在也不行了,毕竟这个事情已经走完诉讼程序。
a因琐事到b家里去论理,b不服气,先开始是用暧水壶里的水,要烫a,a害怕被烫伤,当即站起来用手挡着b举起的暧水壶,在推搡之中,b反而自己被水烫了。b老羞成怒,又用燃着的碳火去烫a,没有烫着,在跑的过程摔倒在地,造成伤情。b诉到法院要求a,赔偿相关费用若干元。法院最后认定,a的行为是自卫,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的医疗费用等由b自行负担。这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本来b是受害人,最后变成害已人了。
吴某与袁某因琐事引起纠纷,双方争执不下的是吴某有证人证明其是被袁某推倒致伤,袁某亦有证人证明吴某是自己摔倒致伤,而且双方的证人都是自称目击,只是吴某的证人近一些,袁某的证人远一些,并且吴某的证人是在一起玩的,袁某的证人与其有亲戚关系。法院判断的情况,就可能受限于证据或者其它,真实情况只有当时在场的人清楚。
张与陈两个同学打架,张同学表现好些,陈表现差些。陈先动手的,但他并没有把张打成怎么样,可就是在被同学劝开后,陈还在用语言和手势挑衅张,张忍不住冲上前去,用凳子击打陈,陈当时没事,晚上回家后就昏迷不醒,成植物人半个多月,后来醒过来。法院判张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给付医疗等费用若干元(是部分,不是全部)。张母以其子是正当防卫为由,不服上诉、申诉、上访,甚至几度进京。于法律而言,张的行为连防卫过当都构不上,但张母就是说他是正当防卫。我不想说,张母的法律水平不够,也不是说她上访怎么样,只是我关心的是她上访的成本,几度外出,花费一定不少,这个费用得不到任何报销,而且她的儿子之事也不能翻案,但她也许是出于一个母亲的本能,为儿子之事而奔波。
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法官裁决的李兆兴诉张坤召、陆群芳等借款案。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张坤召、陆群芳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中的证据“借条” 系胁迫写下的,但张坤召被迫打下借条后没有报案,一审判决后也没有上诉,亦没有申诉。可见当事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对寻求救济的途径方法,不能不说这是源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尽管事情真相大白,却是张氏夫妇以生命为代价。可见就是身处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水平也不容乐观。
那个叫莫兆军的法官当即被捕,经两级法院裁判莫兆军法官无罪,据报载莫兆军法官并没有一个像样的结论,回家养猪了(参阅,“无罪法官回家养猪,莫兆军的悲剧结束了吗?”《新快报》,2004年8月3日,第a11版)。律师呢?报载的有些律师被抓,但大多数又是宣告无罪的,据说这基本都是刑事案件辩护的。
曾目睹有人找领导告状说,法院打官司不能收取费用的,领导问他为什么时,那人声称其参加过普法学习的,从贴身衣襟里拿出那本普法书,翻开念道:"……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理直气壮地递给领导,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那是法律“选用”错误,只有在人身及财产遭受到国家的侵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才适用这条规定,不交诉讼费用!
我国现在已经是“四五普法”了,可有学者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曾发现发给或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局编印的所谓的"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说,这不仅让他和其他调查者感到震惊,他更感到一种良心上的极大谴责。让农民学习宪法?!当他的耕土或房屋被征用,补偿费用过低时,想高举宪法来维护权益时,即便是插上国旗同样被当作钉子户给拆了。我想不明白农民难道会因为你家的土豆比我家的价格低,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成??!
法院办案也在考虑成本问题,比如说偏远山区(山高人稀的地方)的赡养案件,法庭就不敢多受理,一则赡养案件收费较低,再则去一趟费用不仅高,而且耗时间,而且这类家庭里几乎拿不出多少现金来。结案收取的费用不够,不足的全部要法庭自己贴,这更使的法庭窘迫的办案经费雪上加霜;这是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办案经费有限,有的地方财政只管“人头费”(即工资),就算将来真的让法院自己管理人、财、物,恐怕也只是另一种行政管理模式而已;再者我国的人情观念有五千的历史,也是“有权力的送上门;有本事的开后门;有关系的人托人,平头百姓望着天安门。”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虽然依《宪法》是不受外界影响的,但法院毕竟不能生活在真空中,实践中于外部不可能独立,于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亦不能获得独立。党管一切的政治体制下,党监管法院,人大监督法院,还有一个检察院在进行法律监督!报刊媒体的舆论监督!如此种种法院的判决,判而不终,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
经济能力或者具有其它优势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有律师参与诉讼。可是经济能力有限的,甭说民事诉讼案件,甚至是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因无法承受律师费用,被告人的近亲属(多为父母)只好"赤膊上阵",兼公诉案件的证据方面就有侦查机关注重收集有罪证据打击犯罪的倾向,被告人的近亲属怎么能与在法律资源和其它力量上均无法与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抗衡?
据说鲁迅在1925年积极支持女师大学生反对杨荫榆校长的学潮,被当时的教育部呈请段执政政府免去佥事之职,鲁迅乃向平政院提出申诉。平政院裁决教育部之处分撤销之。关于这段轶事,俺感兴趣的是黑暗的北洋政府还有这样一个公正的裁决,当然不能说完全不会有一点光亮,就像封建王朝还出了包拯、海瑞,偶尔有公正的案件也不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进步岂能如此比较,作为我等小百姓,听说一个有问题的案件就当成法院案件都有问题了,只是一叶障目也,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可能是公正的,假如说诉讼的案件事关相当利益,或者说有人用诉讼程序来“算计”,就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了。
法治国家的美国任何问题都有可能转换成法律问题。就连现任的美国总统小布什,也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出来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敢调查美国当时在任的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丑闻,并公布于众。是什么样的制度哟,那些蠢蠢欲试之人能不胆颤心惊!我国的法院连违宪审查权都没有,河南洛阳法官李慧娟只写了一句:“…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就被撤职。唉!
法律是什么?“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我更愿意承认法律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张维迎语)。或者说法律“是解决陌生人社会比较有效的工具,熟人之间则不容易诉诸法律”(苏力语)。法律规定的那些内容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那些,比如说证据,我们所理解的有人看见,什么的,在法庭上只能做为参考,而不是定案的。又比如说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凭什么欠我的钱,两年内不找他要,就不能给我了?传统中不是父债子还,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事情,有时怎么就可以不还,不偿命呢?咋变了咧?!
我无意为法院开脱、无心为法官辩护、更是无力为当事人呐喊叫屈,我只是凭着我自己的阅读范围或者说是喜好,冷眼的观察得出我的感受。我得出的并不是结论,充其量只是一个片面的看法,一个碎片而已。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前些日子宁薇问及我的律师证考到没有?我告诉她我学历不够,她不信。因为朋友的事情,我一度梦想先将中专学历变成大专学历,用人生的十年来混个律师,为像朋友那样的人维护权利,可是当我在读了一些书后,特别是有幸接触一些案件时,才发现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儿,也没了兴趣,三尺布衣没法为那些真正的弱者(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人)伸张正义,这恐怕也是我懒惰的一个籍口。遥想当初,第一次见宁薇和她聊天,她说打官司找我,我几乎晕倒,好在当时她没有见到我的视频,不然又要让她看到我惊慌失措的样子了。我不知她怎么知道或猜出的,她前世大约是玻璃岛上的那个女巫吧!她的一句话让我忆及一段成长的心路,也算是向她交待吧!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么,俺先用一个好的态度,“自首”求的她的谅解吧!不是理解万岁么!
本文已被编辑[文清]于2005-12-12 19:06:16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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