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了一篇有关低薪“憋”出财政贪官的杂文,颇有同感。
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因涉嫌受贿5万元被批捕,提及徐放鸣落马一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与徐很熟悉的专家认为,徐放鸣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与现行的制度有一定关系,比如工资过低就是重要因素之一。
那么,贪官真的是低薪“憋”出来的吗?
我看,显然不是。
下面有一组数字可以说明:
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林国俤受贿折合人民币527万;
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受贿人民币341万元,美金23万元,并有106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利用提拔使用干部之机受贿人民币500多万元,美金2·5万元;
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合恩在职期间大肆受贿人民币257·3万元,港币26·2万元,美金1·9万元;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先后16次受贿人民币230万元,港币1万元;
贵州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受贿人民币161万元,美金199万元;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通过妻、子19次受贿人民币621·2万元,美金10万元,此外还有481·19万元人民币和4·5万元港币不能说明来源;
……
贪官的例子真是太多了,试想一想,贪官贪了那么多的钱,他们的“薪”低吗?为什么不知足呢?为什么还要继续贪呢?
我想,也只有在我们的制度和监督上找原因了。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贪,只不过对贪官们来说,他们有贪的条件和土壤。
贪官的本性是人的劣根性的具体体现。人的劣根性就是贪婪,在没有监督或者是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优为明显。试想一想,那个贪官是因为穷的揭不开锅了而去贪的吗?显然不是,那个贪官不是成千上万甚至上亿元的贪呢?
那贪官为什么还要贪呢?无非是他们想贪、敢贪、能贪。他们想贪,是因为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和侥幸心理,膨胀的私欲无法遏制;他们敢贪,是因为有些“飞蛾扑火”者不仅没自取灭亡,反而从火海冲出,毫发无损,他们的所为并非铤而走险;他们能贪,是因为制约机制不全,尤其是对高官监督缺位,他们能贪而无恙,且无碍自己“很光明的前途”。
因此,我们不要总是把贪官与低薪连在一起。低薪并不必然“憋”出贪官,高薪也不必然“养”出清官。“肥缺”盛产贪官,“清水衙门”也出贪官。从浅层寻找官员腐败原因,无助于反腐倡廉!
回顾我们党的历史不难发现,无论是在艰苦的战争年代我们靠一首《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一本党章,还是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唯一的一部《宪法》,贪官出现的频率都没有现在高。这不能不说是现实社会普遍缺乏“廉”的环境有关,和人的想超越监督的本性有关。反贪之所以难度颇大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的过度膨胀的贪欲本性在作祟。
纵观这些贪官,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虽然贪官不是天生,可天性是也,一旦官的权力缺乏监督,特别是权力扭曲的时候,官的下一步就是贪。
当然,随着发腐败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环境,腐败将会逐渐消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从而消除贪官的目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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