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日转引《辽沈晚报》的消息,辽宁省沈阳市出台防腐新招,实施提拔任用干部责任倒查制度,如果有干部出现腐败等重大问题,将追究对其提拔任用者的责任。
毫无疑问,沈阳市出台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倒查”新规,其出发点是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腐败,这是必须肯定的。然而,如果细加揣摩,我们又悲哀地发现,这不过是一条“看起来很美”的防腐创意,其实际使用起来,不但难以操作,也不尽科学合理,难以收到什么实际效果。
首先,我们得肯定,人总是变化着的。没有人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一个人,被提拔后在某个岗位上堕落了,腐败了,不代表他提拔之前就是个腐败分子。也许他那时候确实是个尽职敬业、清廉为民的好官儿,后来地位变了,环境变了,思想也变了,成了腐败分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倒查”当初提拔任用他的人的责任,既不公平,也不科学。
也许有人说,应该对腐败暴露后发现是“带病提拔”的,追究提拔者的责任。这从道理上也许说得通,但操作起来却很难。比如说一个局长,被提拔为副县长后,成为了腐败分子,并被深究出是属于“带病提拔”类的。现在我们来倒查提拔任用他的人的责任。倒查谁呢?按常理应是当时的县委书记,他是“一把手”,应该负责。可如果我们真去追究了,人家会服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有一套完整的程序,首先是群众推荐,然后是组织考察,接着是常委会票决什么的,有的还要经过人大开会表决,虽然有时候这些程序或形式,只是为了配合贯彻“一把手”或明或暗的意图而进行的“演出”。但当问题出来了,倒查责任了,刺刀见红了,谁会承认是自己一个人决定的提拔任用,要倒查,请从群众推荐查起,一直倒查到所有领导成员或有选举权的代表们的责任吧。这可能吗?
其实防止用人腐败,措施是很多的,关键是难以落到实处,使得许多好的制度成为摆设和道具。与其搞什么难以操作难收实效的“责任倒查”,不如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在事前,在真正约束“一把手”的权力上下工夫,让群众真正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举荐者、决定者,让集体领导成为事实,而不仅仅是要求和口号。这样纵然无法根绝腐败,但腐败的机率将会大大降低,更省了许多“责任倒查”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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