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日前查处了一批入股办矿的党政干部,共有31名入股办矿干部受处分,另有6人因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被免于处分(6月21日新华网)。
党政干部入股办矿,既违反党纪条规,又催生出了“权贵资本主义”的怪胎。他们在入股的煤矿或其他小矿获得高额利润后,为非法矿逃避打击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纵容证照不全的矿企违法生产。导致人为因素造成的矿难频频发生,可以说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对他们进行严肃查处,是理所当然、迫在眉睫的事。这不是我对这条新闻感兴趣的所在。我感兴趣的是报道中的这么一段话:“在严厉查处少数党政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郴州市还给以往参与入股办矿的党政干部一次改过的机会:规定凡是在6月20日前自查自纠,向市、县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多么熟悉的“改过机会”!这些年差不多都把我们的耳朵听出了老茧。大凡某地出了较有影响的贪官,牵扯出大量的行贿买官干部,或发生了大面积的其它违法违纪现象,这时,组织上便会以“保护大多数干部”为理由,规定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律免于处分或减轻处分。对这种做法,也许“组织上”有很多理由,但有理由不代表理由就是正确的,良好的出发点同样会带来与百姓意愿背道而驰的实际效果。我相信,绝对没有几个老百姓同意这样的“改过机会”一直被运用下去,在他们的内心,早在呼唤让这样的做法尽快地告别历史舞台。
“改过机会”首先挑战的是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干部犯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更大的干部那儿承认了,就可以免于处罚。这是明显的官优于民的表现。试问,可有农民犯法到村主任那儿承认了就免于处罚的“优惠”?这样做客观上造成了人为的官民不平等,群众肯定是不赞成、不拥护、不支持的,但却依然频频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令人迷惑。其次,这种做法有违法治精神,是典型的人治标志。只要上级愿意,刚性的法律法规都变得很有柔性,有的甚至公然违法。如大家都知道的那个“十万元以下不追究”的“改正机会”,就是公开的以权威代替法律规定的做法。这样做虽然给了违法违纪的官员“机会”,但却让严肃的法律蒙羞,也是对老百姓上的现实的法治教育课,让他们在困惑中迷乱,与法治精神走得更远。再次,这种给“机会”也是职能机关“懒政”的一种表现。出了问题,职能机关要做的是主动出击,全力查办,而不是坐等人家前来“主动交代”,再奉上“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回馈。至于“保护大多数”的理由本身就叫人哭笑不得,如此费心劳神保护问题干部,是我们的事业后继无人了,还是群众一致要求离开他们就活不下去了?
对“问题干部”给“改过机会”,主观上想让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实际效果却是纵容更多的人成为“问题干部”,使得他们的侥幸心更强,违法犯罪的胆子更大。运气好,不被发现最好;运气不好,大不了去说明一下,退掉赃款什么的,回来官儿照做,俸禄照领,依旧是威风八面的“人民公仆”,且上级还替自己保密,自己还照样人模狗样地坐在主[xi]台上慷慨陈词,何乐而不为?看来祖宗说得真不错,还是当官好啊!
违背法治精神,挑战社会公正,很遭百姓诟病,实际效果糟糕。请问,给违法违纪干部“改过机会”这样莫名其妙的做法,还有什么理由不赶快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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