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大量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竟束手无策的现象,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携至境外的赃款(6月20日《检察日报》)。
愈演愈烈的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现象,使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变得更加复杂严峻。广大老百姓对此也是切齿痛恨。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整体形势令人难以乐观,跑出去的贪官级别越来越高,携带出去的赃款数目越来越惊人,面对这灾难性的场面,不少人在心里热切地期盼,能有更好的招数来对付这些蛀虫和窃贼。
现在,有专家提出对他们进行缺席审判,给他们定下与自己罪行相当的刑罚,是不是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束手无策”的状况了呢?我对此同样不表示乐观。对逃出国门的贪官进行缺席审判,纵然判处了他们死刑,也不过是画在纸上的油饼而已,人家在国外还不照样逍遥自在?至于说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携至境外的赃款,我更不敢随意相信。连罪人都不替你遣返回来,难道因为你在这里搞了个缺席审判,判了远在天边的贪官什么什么罪,说他带走了多少多少钱,那藏着他的国家就会主动把赃款给你送回来不成?所以,我认为,这样的缺席审判,不但对贪官遣返不会产生实质的推动作用,而且同样阻挡不了后继者继续外逃的脚步。其最实在的意义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同时,对着人家外逃的背影用无法执行的判决给自己带来精神胜利的自慰。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动权一直都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既然贪官一旦外逃,就很难被遣返回国(也有,那是真正的凤毛麟角),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在堵住他们的外逃之路上多下点功夫?也许我们努力了,但肯定努力得还很不够,那么多贪官源源不断地逃出去就是对这种努力程度的最好验证。我们为什么不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做实事上来,以更健全的制度关门打狗翁中捉鳖,而要等人家成功逃脱后搞什么缺席审判的精神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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