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因切除智障少女子[gong]案而“声名大振”的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近日又曝出收养孩子要交“赞助费”的新闻。至少有3位家长从该福利院领养孩子时被“自愿”收取1.5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赞助费”。
到福利院领养孩子要交“赞助费”,真是让人匪夷所思。福利院到底需要领养孩子的家长们“赞助”什么呢?是为了补偿其抚育孩子的经济付出?是对他们抚育孩子付出心血的物质回报?还是为了福利院改善条件?思来想去,找不到一条令人信服的理由。我们都知道,福利院是政府为了救助被遗弃或父母双亡的孤残儿童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抚育孩子的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各种办公、生活设施的更新、改进都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埋单”,国家发行的大量的福利彩票收入完全不至于让福利机构无法运转。既然如此,则上述理由都不可能成立,其收取“赞助费”的行为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用孩子牟利。
毫无疑问,存在这种情况的绝非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一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是不少儿童福利机构心照不宣的惯例。这种披着“赞助”外衣的牟利行为,其实跟狠心父母或人贩子的“卖”孩子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如果确实是出于收养孩子的家长的本意,想为福利院奉献点爱心,这样的“赞助费”也未尝不可收取。但对其用途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确保家长的爱心赞助真的用于福利院的发展和孩子们身上,不能变成福利院的“小金库”或干脆被发了奖金了事。然而事实上,有几个家长是自愿的呢?还不是福利院利用人家想要孩子心切,直截了当或拐弯抹角提出来的,这样你“自愿”接受我公然勒索的事情我们见得还少吗?亲生父母卖孩子是违法,难道福利院这样做就因为有了“赞助”的包装而不应该受到追究?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确实有的福利院难以运转需要“赞助”,但这不应该成为向收养者伸手的理由。人家收养孩子,在给孤残儿童完整、温暖的家的同时,也在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如果乘机再“敲”一笔“赞助费”下来,收养者的心里会是什么滋味?福利机构运转困难,应在系统内找找原因,那么多的福利彩票收入及社会支持款都到哪儿去了?弄得自己生病要领养着吃药?这样不人道、不规矩甚至就是违法违纪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好好治一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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