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包二奶的情况是越来越多。其社会危害性也充分凸显,人们纷纷呼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裁包二奶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德伦理。
随着改革,婚外同居的非法性质已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应当说,这是法制进步的结果,但与此同时,显示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法治精神的背道而驰的矫枉过正的错误做法。如在司法中歧视“第三者”,把第三者叫做“二奶”是一种极不妥当的做法。
据考究,所谓二奶在解放前是指夫所纳之妾。由于现在我国禁止重婚,二奶的含意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按照当下约定俗成的说法二奶一般是指与已婚男子长期同居的女性。但不管如何,二奶是特定女性的贬义却早已成为世人共识。正因为如此,所以慎重使用二奶一词。大家认为,按照现在法治精神和现行的规定,将特定当事人称为二奶,是对特定女性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和人格侮辱。
首先,是对特定女性的人格侮辱,是对特定的当事人姓名权的侵犯,公民的姓名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一向受到法律的维护。无论在什么场合,公民的姓名都是尊重而不容许随意以其它的车为取代,更不能以绰号及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代替,把特定女性直呼“二奶”是不法对待第三者的错误与野蛮的做法,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
其次,是可能出现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弥补的负面效应。承认,一些媒体直呼女性第三者为“二奶”,有其善良的目的,意在强调道德正义,但他们未曾想到,这很容易伤害一些无辜或善良的人,在“二奶”中,有些女性事先并不知道对方以婚。从此角度看,她们也是道德和法律的受害人,没有理由,也不容他们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由此看来,把女性第三者称呼二奶,绝非对二奶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之初衷。
还有,把女性第三者直呼二奶真实反映了一种以德代法和以情代法的不良倾向。在奉行法治的二十一实际决不允许以任何主观好恶和道德评论取代法律,我们要注意依法保护“第三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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