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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人权现状的探索以及浅层的思考潇一舟

发表于-2003年04月27日 下午4:13评论-0条

对我国人权现状的探索以及浅层的思考

写作提纲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内容 中国人权的现状 人权的保障机制 中国人权的未来

人权的概念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渐增强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意识,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我国人民也逐渐开始关心自己更多的权利。20年前几乎没有听过的“human right” 现在却被人们天天提起。但是何谓“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享有的权利。它是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没有几个人真正搞清楚人权的真正的含义。就连自称是人权大国的美国也没有搞清楚,它到处宣扬人权无国界,可是人权的概念是随着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制度的不同而不同的。在中国,人们为很多问题而愤慨 官僚主义,腐败等等但不是对侵犯人权建立自己的权利观念和寻找实施的必要措施同样是主权国家的权力 不管什么制度,当他适合于采纳他的国的人民时他就是好的,并且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我们反对借所谓人权问题去干涉别国内政。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谬论,坚决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坚决反对借人权问题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则宣扬人权无国界,企图弱化国家主权,鼓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人权被西方当作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武器,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加以对待。

为了使大家对人权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我就详细地说一下人权包括些什么东西。当然我所说的是基于我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权。

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生存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的权利,等等。具体讲:(1)人民的生存权、安全权和居住权;(2)政治上的民主权、自由权、平等权;(3)经济上的劳动权和财产权;(4)社会文化上的受教育权,科研、创作权,卫生保健权、妇女、儿童、青少年保护权,家庭教养和继承权等。社会主义人权的主要特点是:(1)具有广泛性。人权的主体广泛,内容也广泛。(2)具有公平性。公民在法律上、政治上和经济上一律平等,公民的人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具有真实性。人民对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在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有保障。(4)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5)具有立法和实践的统一性。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我们反对借所谓人权问题去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结婚自由权等)

人身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享有的权利,在民法上具体称为身体权和健康权。

思想自由,也指精神自由、意志自由,是指独立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一为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二是礼拜自由,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本教仪节的自由,即自由的举行祈祷和典礼,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宗教仪节

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主权,有举止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

2)居住自由。居住自由是指公民可依法在国内自由居住和在国内任何地方自由选择居住地点,自由定居不受驱逐、流放等非法干涉,不得强迫公民居住特定住所或禁止在某地居住。

3)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指自由地在国内迁徙的权利,依法出入境的自由。

生命权也包括放弃生存的权利,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对此应该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放弃生命的方式是自杀,对于一般意义的自杀,法律应该持否定态度,法律不应该赋予人死亡的权利。

中国人权发现状

为了更好地,更客观地评价我国的人权,我们需要从整体把握,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等的角度看待我国的人权问题

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体制上看,中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这一体制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人权实现的两个方面即公民权利意识和人权保障制度。

公民权利意识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法律,使市场运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些法律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首先表现在对个人与法人行为权利规范或曰市场人权的确认上,这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但是,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同几百年来世界经济史上的自发形成起来的市场经济不同,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启动、政府领导进行的,缺乏市场经济的自然历史基础,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还缺乏本能的、也是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原因:

首先,传统的法律文化制约了公民权利意识的产生。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是一种重权力和义务而轻视权利的漫长时期。它主要表现在:一、权力本位;二、法律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主张权大于法,法律服从于权力,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化,官员和老百姓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是不自觉地屈服于权力,对法律缺乏信心,很难自觉寻求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一法律价值取向上,架构了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在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个人权利观念十分淡薄,直到现代以至当今,人们很少有近代民主制所包含的那种权利观。

其次,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产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仅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源,而且通过指令性计划,以行政权力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与经营。整个经济社会生活中,几乎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其它社会主体以及主体性权利。于是,计划经济导致两个后果:其一,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和首长权力;其二,难以内生对权利的普遍要求。由于以国权或政府权力代替亿万人民应有的个人权利,计划经济只能在某种特定历史条件下显现某种效力;一旦脱离特定条件,它就会因窒息劳动者的主动性致使经济停滞不前。以上两个主要制约因素在当今中国仍然残存着,它们的影响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它们还将在一定时期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人权保障制度滞后的矛盾如果说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产生权利意识的土壤,那么市场经济则可使公民产生普遍的权利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为市场交换媒介所代替了。生产者不是为了自己的消费而生产,而是为了在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别人的需求而生产。每个人在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中,变得越来越片面了。然而,通过市场来联系生产者的消费者,又提供了一个弥补劳动者这种个人的片面性的机会。在市场经济下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保护个人追求利益,于是当普遍的市场活动主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要求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其它一些相关权利。而中国正在实行经济制度改革,可以预见中国将来的人权状况会有大幅度的改观。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集体人权概念,则是对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中国人权理论研究还落后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特别在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今天,人权理论研究任重而道远。对于人权与法治、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主权与人权、和平发展与人权,以及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的研究等,都需要加强。

其实中国的人权现状并没有像许多人想象的那么糟糕中国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美国:死亡率中国是0.7%而美国是0.9%单亲家庭中国是2%而美国是33%在中国平均10万人中有2人被谋杀而在美国是9.37%平均10万人有4人被强j*而在美国是70人 说到无家可归者、冻死者和囚犯人数中国也均低于美国。至于性别平等杂司中国妇女的工资水平相当于男性的77.4%而在美国妇女的工资相当于男性的51%在中国35%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是女性而在美国这一数字只有12.2% 。 

人权的保障机制

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观念得到了转变,但是观念要变为现实,需要社会制度性结构的确认和维护。然而,既存的社会结构是客观化了的旧观念,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实际的功能性的作用,也可以说是传统惰性的观念与实际作用的双重表现。这种惰性本能地拒斥新的观念,更不会自动地按新观念的要求来改造自身。二是“传统工具论”的法律观也制约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法律不仅一直被认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认为国家与法同时产生和同时消亡,这就从理论根基上给法律保障人民权利的广泛社会功能作了限制。虽然宪法和法律也对人民权利义务作出了规范,但对人民民主的解释大多限制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整体权利,而每个人都享有的个体权利保障抽象隐约,尤其是进入实践后可能被许多复杂的因素所否定。加之以“两类矛盾”学说指导实践,对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主要不是靠法律来调整,而是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即通过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使法律的作用被限制在阶级专政的狭小领域,而人民内部关系广大领域则被排斥在法律之外。三是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也阻碍了制度建设。权利意识与制度建设二者及其间的矛盾都对基本人权保障造成了很大影响,这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事例俯拾皆是;但是,生活实践还使我们注意到,权利意识与制度建设的负面因素的相互作用,给权利保障造成掣肘。权利意识淡薄,一方面使现有制度下的人权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制度滞后一方面使有权利意识的人的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故此,在当前中国只有同时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使人权保障走上一个新台阶。三、完善人权保障的途径完善人权保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果仅就制度建设与权利意识两方面来看,我们应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保持人权立法和人权实践的协调性。只有人权立法,而没有相应的人权实践,难以构成真实的人权保障。就目前情况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两者的脱节,即一方面人权立法中确立的原则和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顺利实现,或者遇到障碍;另一方面人权实践中的需求又没有相应的人权立法作保障。因此,我们必须注意人权立法的现实性,决不把没有条件实现的人权确立到法律中,防止损害法律的权威。另外,把有条件实现的人权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且严格执法,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中国人权的未来

通过认真的观察中国人权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人权在公民权利意识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发现了问题就要想方法解决 

首先,针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我们应该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在人权保障中虽然是软件,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借鉴世界各国经验,根据中国实际,在中国普及人权知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首先,在学校教育中加强人权知识的普及,以生动而直观的形式传播人权知识,使学生正确理解人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在中学德育课程中增加人权知识的内容,让学生从小开始懂得人权的意义。其次,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人权知识,介绍人权发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最后,加强人权理论研究,及时把研究成果向社会普及,使人权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为社会和国家种下和平理性的种子。

其次,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我们在完善人权法律制度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但不能照搬。毕竟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文化,历史,经济状况,社会制度上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在制定法律说应注意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权的外部条件在不断的变化。要用适合我国的法律来规范人权的制度。

基于以上的认识和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取得的成就向世人昭示,新时期中国人权状况是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

参考文献:

曾 伟 陈戈寒 《试论中国人权保障面临的双重矛盾》

《中外交流》 总第84期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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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紫吹茗
☆ 编辑点评 ☆
紫吹茗点评:

好到是好,不过,你是“超现实主义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