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最新消息9.25播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沈阳小贩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被核准死刑,今天夏俊峰在沈阳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摆摊被城管查处。在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死了两名城管。2011年5月9号此案终审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案已经过去四年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起案件?现在我们就一起来了解这个案件:
(画外女音)沈阳的夏俊峰,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贩,2009年的5月16号,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街头摆摊时,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查处,他们的命运在这一天发生了转变。
(画中男音)这里就是沈阳市南乐胶路,也就是夏俊峰摆摊的地方,2009年5月16号,他的摊位就是在这里被当地城管查抄了。
(画外女音)夏俊峰随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管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检方指控:在勤务室期间,夏俊峰因故与城管人员申凯、孙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孙旭东等人胸部、腹部以及张伟腹部数刀,导致申凯、孙旭东死亡,张伟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并于当日被抓获。
(画中男音)我身后就是原来沈河城管分局滨河勤务室办公地点,我们可以看到,现在这个勤务室不在这里办公了。而我的右手边就是勤务室当时的一个办公场所,夏俊峰就是被带到这里接受询问,而凶案就是在这个房间发生的。当时就只有夏俊峰和其他两个被害人在现场,因此也就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
(画外女音)究竟因何原因夏俊峰拔刀捅向城管队员,至今仍是一个难解的谜。按照夏俊峰的妻子张晶的说法,夏俊峰遭到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是否是被殴打后采取的自卫行为,成为法院庭审的焦点。
(画中男音)2009年11月11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夏俊峰提出的刺死城管是自卫行为未被法院采纳,夏俊峰不服,提出上诉。
(画外女音)2011年5月9号,辽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动手杀人前曾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照片显示,夏俊峰的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法院认为,这并不能证实两处皮下出血是何时形成的,而且双方在到城管分局办公室之前,曾发生了拽夺液化气罐的争执。肢体接触时形成两处皮下出血可能性是存在的,综上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可是上述判决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和核准死刑的理由似乎有些不妥。
一,案件疑点多。据报道,夏俊峰在接受处罚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死了两名城管。我在这里要问,城管人员给出什么样的处罚?夏俊峰和两名城管人员发生了什么样的争执?报道说没有目击证人,为何认定遂持尖刀猛刺申凯、孙旭东?夏俊峰辩称在勤务室曾遭到殴打,有明显的皮下出血证实,为什么二审法院认为那有可能争夺液化气罐所为?,既然是可能,或然判断,也可能不是争夺液化气罐所为。为什么就轻轻否定了夏俊峰被殴打过,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二,不符合法律精神。报道称,本案没有目击证人,法院认定夏俊峰供述和辩解成为孤证,不能证明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我国新的刑罚实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法院认定,既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也不能认定夏俊峰不是正当防卫,就只能安疑罪处理,疑罪从轻。而一审法院判处夏俊峰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执行枪决,都是根据结果定罪量刑,是有罪推定,不负法律,破坏了法律尊严,虽杀一小贩,其实人心有疑,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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