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还在拷问着国人的人性,如此灭绝人性的悲剧却依然不断地冲击着国人的人性底线。据新华社7月21日电,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
据交管部门查证,唐某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违犯了《交通安全法》,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本案中所有涉案34辆车,加起的责任也不过10%。
高速公路是封闭的,34辆车,包括第一辆撞唐某的车,其驾驶员都可能因为无法预料唐某深夜穿行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可是有驾驭经历的朋友应该懂得,撞了人是根本不会丝毫没有察觉的。即便是夜间,车灯下也很容易发现,你可能因为车速快来不及躲避,却绝不会察觉不到。高速公路不允许随便停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会危害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察觉撞人后至少应该在最近的应急车道上停车报案。可是事后34辆车无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且现在的车辆都有交强险,赔偿没有太大的经济压力。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国人如此罔顾生命。看看下面的两个例子或许大家能够有所领悟。
2010年7月25日下午2点40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道环卫一组60岁的清洁女工马秀英,上班骑自行车行走在110国道上,突然被一辆几十吨的拉煤车超车时撞倒,肇事车辆没有停下来,从她的身上辗过,可怜的马秀英,被第一辆车的十几个轮胎轧过后,后边又是紧跟着的几十辆大车,数不清的车轮呼啸着从她的身上轧过去了……“当时的场面太惨了,几十辆车轧过后,马秀英的整个身子都没有了,心肝肺喷出马路外有七八米远,身体除膝盖以下的二截腿完整外,别的部位全轧没有了,只剩下了薄薄的一层皮,摊在马路上,儿子收尸时,是用铁锹一点一点铲起来的。”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待其他肇事车主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除私家小车外,多数驾驶员多是被雇佣来的。本身收入有限,生活水平较低。有点条件的大多不会去遭受颠簸之苦。尽管出事后,要由车主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是驾驶员也会被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而现在的交通事故赔偿额度非常大,除交管部门确认的法定责任外,相当多的受害方家属还要有额外要求,倘若受害方懂得路数,委托“民间专业”人士处理此事,若肇事方再没有一定的实力,就只好听任敲诈。而现在处理债务的“民间专业”人士要比有些所谓的正当途径讲究,要不来钱分毫不取,但是要来钱据说就要平分秋色。这些人很专业,如果一了解肇事方没有什么油水可敲诈,也不会接这个活。所以许多交通肇事者都惧怕这种不确定的“责任”。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之一。
其次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肇事程序繁琐,如果肇事方不配合,就会惹怒交管方增大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扣车,直接影响运营。不用什么欲加之罪,现实中长期运营的车,哪个不能找出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而这些经济损失,最终都得转嫁到驾驶员头上。
然而最主要的还不是这种枝节问题。而最主要还是我们这个社会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到法院,受各种人际关系左右,案子变数很大。即便没有什么案外关系左右,司法实践中也长期存在“劫富济贫”的倾向。在主审方的意识里,肇事方就是强富,受害方就是弱贫。车你买得起,还不够富吗?尤其是那些客货运营车,就更是被视为宰来消弭社会矛盾的主儿。可是这些车的驾驭员,没有几个是车主的,多系受雇佣者。赔偿比例越大,他们将来的相应责任也就越大,并且还会随之失去这份工作。多数赔偿超过了驾驶员的家庭承担能力,会对肇事驾驶员的个人生活与家庭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请读者朋友看到这不要匆忙祭起道德大棒。是的,任何理由都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可是我们必须正视当前社会的现实道德水平,如果我们仍沉浸在对肇事方的道德谴责上,此类悲剧就仍然会层出不穷,无济于解决现实问题。
清洁女工马秀英是在国道上被撞死的,肇事方的责任更大。然而马秀英之类的悲剧除了经济赔偿责任压力外,还反映出国人意识中人性的堕落。中国人数量庞大,因此几千年来人命就不值钱。从古至今的战争,尤其是热兵器时代的战争,如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都是用人命堆出来的胜利。有些时候完全是用生命进行心理战,致使敌方士兵打怯手了,心理崩溃而被战胜之。如果西方的那些小国要是如此打仗,人早就打光了。战争也就失去了意义。改革开放前,交通事故赔偿相当的低。因为那个时代,车都是“公家”的,出了交通事故,就意为着公家赔偿。于是几十年来,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交通事故赔偿低得让国人根本没有尊严。
包头空难,当局的赔偿标准,远不如北京宠物市场上的一条普通狗。于是引发了“华人与狗不可入内的”的贵贱争论。在律师与受难方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空难等事故赔偿有了一定的提高。可是赔偿标准,仍不如大多数宠物狗的价格。还是人命贱于狗命。过去称中国没有剩余价值剥削,是国家代表劳动人民占有了剩余价值。这部分被国家占有的剩余价值,谁花多少,就不由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者说了算了。在我们一个月全家只有几十元生活费的情况下,本市的革委会主任(相当于今天市级一把手)就有自家有小电影放映厅,花巨额公款从国外买普通民众没有资格看的电影拷贝。吃空运的南方水果。全家出入皆有专车。公车私用绝不是今天才有的。所以改革开放前没有腐败,是因为那个时代有地位的公仆们的生活属于国家机密,与普通民众是隔绝的。被“保护的公共利益”,怎么享用,由谁来享用,都是民众没有权利知道的。
改革开放后,私家车激增。交通事故赔偿才提上来。可是如果遭遇国有企业,“保护公共利益”的观念仍在作祟。法人与普通公民法律面前平等只是一种概念,从来就没有兑现过。在当今已被广泛诟病的户籍制度下,交通肇事赔偿能压多低就压多低。一个城里人与一个农民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赔偿标准却大相径庭,农民的赔偿标准与骡、马、牛差不多,农民一条命甚至还不如牲口值钱。你敢要求提高赔偿,不但丝毫得不到,还会被扣上损公肥私的帽子。那年月这顶帽子,就是道德品质败坏的象征。
改革开放后,口口声声要搞什么民主法制。可是民主是特色民主,法制是特色法制。最终的解释权都在特权阶层。命值不值钱,要看身份地位。伊春空难赔偿标准激增到96万,是因为空难中死亡人员中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中国经济导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北京某律师;广东省物价局综治处官员;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文秘;海通证券伊春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投行东北项目负责人;杭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副主任一家三口;机组人员(副驾驶、乘务长、乘务员);这是中国大陆空难最高的赔偿标准了,此后的空难再没有过高于此标准的。
人性是什么,人性就是对生命的敬重,人性就是生命平等。这不仅是人活着的时候应该公平对待别人并得到公平的对待。人死了之后,尸体的尊严也应该是平等的。说白了,你想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该怎么对待别人。不尊重这种公平,就是丧失人性。
那些麻木地从事故中受害者的身上碾压过的驾驶员,许多客观原因之外就是缺少对生命的敬重。这源于我们的社会从来不提倡敬重生命。整个社会缺乏敬重生命的氛围。许多国人不但不懂得敬重他人的生命,也不懂得爱惜自己的生命。导致现在的孩子们,在生活挫折面前动辄就自残自杀。人性不仅体现在对待他人生命,也反映在如何对对待自己的生命上。
法制文明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没有理由与人性形成对立。从受害者尸体上碾压过去的行为要比撞人逃逸更恐怖。撞人逃逸可能源于暂时的理性丧失,可是麻木地从受害者或者其尸体上碾压过去则是人性的扭曲。俗话讲物伤其类,对人尸体的敬重,是人性的本能反应。是敬重生命意识的延续。我们的社会应该立法,惩戒那些麻木碾压他人尸体之类的不尊重他人尸体的行为(其实有相关法律,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有纳入交通肇事)。更应该降低承担交通肇事责任的法外成本。成都彭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同南京彭宇案一样,是以法律的力度打开潘多拉魔盒释放出人性恶的魔念。没有什么比法律失去公正更能导致社会道德堕落了。
现在一些判例,分明是推卸法律责任。例如楼上抛物砸伤行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就判决所有此位置楼上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说什么找到直接责任人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这不是把寻找证据的责任推给那些与此案没有关系的住户了么。不用说这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也开了缺乏严谨的荒唐判决之先河。如果此原则要是得以推广,那么今后再出现交通事故,所有此阶段通过的车辆共同承担责任就是了,公安部门也不用费事再去找什么肇事者了。检察院也不用再费事去找什么证据,由没法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岂不省事。
真是荒唐时代,荒唐判决。追擒窃贼,窃贼荒不择路跑上火车道被撞,要判决由追贼者赔偿窃贼。要是窃贼因为被追擒跳河、跳楼自杀,是不是追贼的还得偿命呀!窃贼爬楼平台欲入室行窃,女主人与幼小的孩子因为恐惧砸伤了窃贼的手,窃贼摔下楼。因此要判决母女赔偿。说什么,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是这么用的吗?判决者凭什么就断定窃贼入室就只会窃财,而不伤人呀!难道要等强壮的窃贼入室后,欲伤害母女再自卫?如若届时母女因此受到伤害,谁来负这个责任。追窃贼应该预见到窃贼逃跑到铁路上有生命危险,再追就要承担窃贼被撞的责任。那么,禁止砸窃贼的手阻止窃贼入室,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应该预见到窃贼入室会伤害到妇孺而判决母女俩砸窃贼手阻止窃贼入室承担窃贼摔下楼的责任而承担判决失误的责任呀!深夜里一个人欲从楼的室外平台爬入室内,妇孺在惊恐中砸伤伸入室内的手,是种本能的反应。哪有功夫去想什么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就如同追窃贼,精力全部集中在逃跑的窃贼身上,至于窃贼跑到什么地方,甚至自己追到什么地方都无从细想,怎么会意识到窃贼有生命危险。而但凡贼逃跑时,都要穿过险地以甩掉追擒者。是不是将来警察抓窃贼,贼经险地脱逃就不要再追了,否则万一出现意外,将来也要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呀!
成都彭某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就是以法律“权威”告诉交通肇事者别多事,如果不是家中钱多的没有地方花,就别出来当救世祖。有什么能比法律的导向更有力度呢!明明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却通过法律的手段推给当事人。即便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规定。属于应该改进的法律。因为人性的另一个真谛,就是正视人性的弱点。法律应该为人性提供扬善弃恶的条件。符合人性的道德,应该是适合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承受能力的道德标准。过高的道德成本,就只能导致社会道德的堕落。一个社会可以提倡道德高尚,却不可以要求人人都高尚。法律可以有道德的导向,却不应该以法律的名义进行道德绑架。法律的判决,必须是排他性的,疑罪从无。判决必须有具体对象,不能判决可能相关的群体共同承担责任。那还要法律作什么!这种与人对立的司法行为,就是法制文明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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