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有感于多家传媒对“中国式过马路”的评述,老夫写了一篇题为《质疑“中国式过马路”的词语界定》的博文同时发在几家网站,虽然访问者寥寥,但老夫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词语界定所持有的质疑观点却至今不悔。
在那篇即兴所写的博文中,老夫不无担忧地写道:“若要对‘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荒唐的词语界定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津津乐道,那么何止一个‘中国式过马路’,也许更多的陋习都可以界定为‘中国式’……”这不,没隔几天,就又有人在网上开始盘点“中国式哄抢”了。对于这种自卑自戕自贱式的词语界定,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孰知今后还会有多少个“中国式”被人盘点呢?
当然,无论是不守规矩的过马路,还是丧失道德底线的哄抢,无疑都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丑恶现象。这种不文明的社会丑恶现象不独中国有,外国也有;穷国有,富国也有;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也有……总之,凡有人群存在的地方都会存在一些不文明的社会丑恶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老夫所要强调的是,即使这些不文明的社会丑恶现象在中国表现得多么普遍和严重,若要用“中国式”的词语加以界定,都是非常荒谬的。
依老夫之见,所谓能用“中国式”词语加以界定的事物,那必定是带有民族基因、民族传统、民族特色的东西,“独此一家,别无分店”,不可移植,不可复制;即使移植或复制,依然还是“中国式”。惟有如此,方能用“中国式”这样的词语加以界定。譬如,“中式建筑”、“中式服装”、“中式餐饮”……再譬如,推而广之,“中国书法”、“中国绘画”、“中国功夫”,如此等等,不可枚举。至于人类所共有的特性或现象,无论好坏,程度轻重,都不可用“中国式”的词语加以界定。这在中国制定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早有明文规定,难道可以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吗?
再说了,热衷于对上述那些不文明的社会丑恶现象用“中国式”的词语加以界定,听起来刺耳,看起来晃眼,既不给力,又碍观瞻。説轻了,那是一种盲目找“噱头”、耍“贫嘴”的轻率行为;说重了,则是一种自卑自戕自贱的心理在作祟,给人多少有点“端起屎盆往自己头上扣”一样的恶感,实在有辱中国的形象!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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