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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为啥咬耗子程碧富

发表于-2013年04月08日 中午1:04评论-2条

警察是干什么的?想必看过《黑猫警长》的三岁小孩都知道:警察是抓小偷和坏人的。可是。佛山的铁路警方却把为农民工买火车票的一对年轻夫妻给抓了(据17日晨央广新闻等媒体报道),据说,还要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就意味着要被判刑坐牢。而佛山铁路警方查处这对夫妻的理由是:倒卖有价证券。

可是,有很多的三岁小孩却不服气了。因为,我们读幼儿园都要交学费。那些农民工没有电脑或者不会上网、四方奔波而买不到火车票,那对叔叔阿姨利用自己懂电脑的技术优势、用自己的电脑、并占用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替那些农民工买到了火车票,每张票收了10元手续费。左看右看,上看下看,这叔叔阿姨都不象坏人啊。我们小朋友真的想不明白。

不仅小朋友们和太多的旁观者不服气,就连那些当事的农民工也为这对夫妻喊冤。笔者揣测:若是这些当事农民工在警方的调查笔录中没有对这对夫妻的指控,那么,警方对这对夫妻的指控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受害者当事一方,那案件还能成立吗?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

若用我们成人的眼光看,尽管火车票是有价证券,可是,这对夫妻并没有把火车票公开或者秘密地兜售给那些想回家的农民工,而是公开的、明码实价的“周瑜打黄盖”式的两厢情愿的委托代购互利行为。这种性质与那种专门秘密从事“倒卖”车票的黄牛党差了有十万八千里吧?还有,黄牛党干的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罪恶勾当,而这对夫妻却起到了“及时雨”的作用。他俩与购票农民工之间的委托代购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中“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原则。有什么错误或罪责呢?如果把这种互利行为也叫作“倒卖”的话,那么,那些物流行业和众多的商家,互通有无的把商品从甲地贩往乙地、乃至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之类的商业行为,是不是也要被佛山铁路警方认定为“倒卖”乃或是“投机倒把罪”呢?

假设我是农民工,既没有电脑、更不会上网技术、也没时间去买票,就是有时间,到了火车站或者代售点熬更守夜的也不一定买得到。还得付出交通费或者伙食费吧。这成本远不止10元钱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还会对这对夫妻感激不已嘞。

再说,这对夫妻收取了每张火车票10元的“手续费”或者叫作“好处费”吧,你就给人家定一个“倒卖”的罪名。那么,铁路的火车票代售点对每张火车票也收取了5元的“手续费”。有哪条法律规定了5元和10 手续费的违法限界?那么,佛山铁路警方的“有罪推定”和“自由裁量权”就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对这对夫妻的“罪行”认定就是非法的。而对收取10元手续费是否合理,最有发言权的是那些购票的当事农民工。而他们却为这对夫妻大喊冤枉,这就充分证明了佛山铁路警方的手确实伸得太长了。

其实,这对年轻夫妻与购票农民工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一种符合民事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民间民事行为。根本用不着佛山铁路警方大动干戈、狗咬耗子式的动用公权干涉私权,染指正常的民间民事行为。因为,这有越权和滥权的嫌疑。

值得耐人寻味的地方是:佛山铁路警方为什么对“倒卖火车票”这么感兴趣?这个现象很容易让人想起每年的春运期间,从央视到地方媒体中,我们都会屡次看到铁路警方在镜头中展示排列得整整齐齐的、缴获的火车票和票贩子。这就难免让人想起“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政绩游戏。其实,“狗咬耗子”未尝不可,但是,这对小夫妻是真正的耗子吗?在真正的票贩子没有消失之前,火车站、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上还有小偷的时候,真的不应该把有限的警力等宝贵资源,浪费在这种“民不举,官不究”、既费马达又费油的无用功身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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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一啸长歌点评:

文章叙说细腻,论据充分,言这有理。这对年轻夫妻与购票农民工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一种符合民事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民间民事行为。根本用不着佛山铁路警方大动干戈、狗咬耗子式的动用公权干涉私权,染指正常的民间民事行为。因为,这有越权和滥权的嫌疑。

文章评论共[2]个
一啸长歌-评论

再次欣赏朋友好文,问好朋友!at:2013年04月08日 中午2:35

绍庆-评论

晚上来拜读美文,祝朋友晚安!(:012)(:012)(:012)at:2013年04月08日 晚上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