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将中国的百姓分为几类:顺民,暴民,逸民。我想,顺民一定是最多的。顺民有两种,一是逆来顺受的,麻木不仁的;而是和平年代,人们不过想安居乐业的,顺从政府,政府也喜欢的。至于暴民,也有两种:一是民不聊生时,被迫起来反抗,从陈胜吴广到洪秀全应该都属于这类;二是人品邪恶的,比如那些强j*犯杀人犯就是。至于逸民,还是两种,一是看破红尘的隐士;二是吃喝玩乐的,安于享受的,关键是在于他拥有的财产状况。想来那些天生家境富有的,钱多得怎么也用不完的,他不拿来享受才怪呢。当然,每一类民也不是固定的,乃是相关甚至是可以转化的。比如享受得多了,自然就得来些不普通的刺激的,一旦这么想着,残暴的潜在很有可能就暴发出来了。比如现今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我想他小时候得到的教育一定是很正统的。他父母肯定也想她成为一个顺民,但不自觉的宠爱和溺爱让他安逸享受的想法多了些,渐渐的瞧不起人,飞扬跋扈,惹是生非,打人后也不知道真诚悔改,反而之后还犯更大的错,竟然成了暴民,估计李双江一定是怎么也不愿承认的。
让人叹息的是,偌大的中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少的是公民。公民这个词语,法律上讲,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个定义正确但很太宽泛了。我这里不想说权利,单义务而言,虽然人人都不想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但义务还是该值得强调。我以为,简单说来,公民是尊重规则,有理性,善良,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然而仅就尊重规则这一条,估计很多人就不够格。看看那些富二代,官二代,确实就有不少是轻视规则的。在我们国家,总是有特权阶层的人,对他们而言,某某规则乃至某某法律条文都可能只是一纸空文。他们配做公民吗?所谓上行下效,为上者尚且如此,你如何好意思命令下面的人遵守教育法规交通法规什么的,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其次是有爱心和责任。就拿那位长沙姑娘来说吧,好好的走在大街上,竟然被水冲进了下水道,死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悲剧了,可悲的是尸首都不见踪影。倘若有关部门的人能多点责任心,多点爱心,这样的事情是可以避免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管各,能拖则拖,就是某些人一贯的思想。这样的人,是公民吗?配吗?
《礼记 大同》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恶其不出于其身也,不必为己---看看,说得多好啊!想来假如人人都是公民的社会,就必然是大同社会了,孙中山先生对“天下为公”是非常赞同,这也是他一生革命的理想。遗憾的是即使到了现在,我们的社会离真正的“大同”社会还差得很远。
事实上,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只有这样的活动多了,老百姓才有主人翁的感觉,社会也才更有爱。鲁迅先生是一个良好的乃至杰出的公民,他一直就非常关心国家关心时事。他在《灯下漫笔》中曾说过这么一句话: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时代。他概括得实在是精辟。先生多次在文章中对旧中国老百姓的麻木愚昧给予批评怒骂,“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是他一贯的情感。假如先生能活到现在,面对着黄浦江的几千条死猪,面对着高得这样离谱的房价和一幢又一幢的“鬼屋”,面对着北京上海的那些为生存而艰难活着的“蚁族”大学生毕业生,又该作何议论呢?
不过,无论如何,还是该从自己做起,尽量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穷则独善其身,应该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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