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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与“谢绝酬金”圆月弯弓

发表于-2012年10月09日 上午10:02评论-0条

看到这样一则新闻,《xx县一教师拾金不昧谢绝万元酬金品格高》:

9月18日,xx县xx乡小学教师xx一大早就匆匆赶往学校,路上她发现了一公文包。打开包,她发现内有信用卡、银联卡、票据若干张和若干现金。她心想,这些东西一定很贵重,失主一定很着急,反正离上课时间还早,我就在这里等失主来认领吧。然而,近一个小时过去了,失主还是没有出现。离上课时间的越来越近了,xx焦急起来。无奈之下,陈霞带着捡到的公文包火速赶到学校,把它交给了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根据票据上的信息经过多方查询,辗转联系到了失主。

原来,公文包的失主是一位前来投资办厂的江苏客商,因着急赶路办事,不慎将公文包遗失。拿到自己失而复得的公文包,他激动地说:“包里有客户刚打来的货款卡和新签的供货合同。若丢了包,现金事小,关键是合同事大,损失没法想像。这次多亏了陈老师。”激动之余,失主当场拿出1万元现金对陈霞表示感谢,被xx婉言谢绝。

xx老师拾金不昧的精神固然让人钦敬,然而其“大张旗鼓”地谢绝万元酬金却值得商榷。

想起了孔子与其弟子的一个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替一位奴隶赎身,按照规定可到官府接受奖励,子贡却拒绝了奖励;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对方送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孔子是如何评价二者行为的呢?他批评了子贡,赞扬了子路。孔子认为: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们乐善好施,子贡之事则会阻塞人们向善的意愿。子贡的做法是只适合于自己的行为,而无法引导普通百姓,领取了奖励,无损于他自己的行为,而不去领,示范效应太坏了,恐怕以后不会有人再去为奴隶赎身了;而救人者获得了丰厚回报,鲁国一定会有更多愿意拯救落水者的人。

今年年初,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对双方都有益,对“拾金不昧”的好风气是一种弘扬,对拾金不昧者是一种激励。

本文开头新闻中的老师到底应不应该接受这万元酬金呢?倘若接受了,人们还会赞他“品格高”吗?倘若接受了,我们还会看到此新闻吗?

然而,倘若她“拾金”之后悄无声息地“昧”下来,我们同样不会看到这则新闻。

那么,拾金不昧并接受报酬与“昧金”,哪种更值得弘扬呢?难道只有拾金不昧并谢绝酬金,才值得“大张旗鼓”地弘扬吗?

笔者纠结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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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宜昌石头点评:

我也很纠结,因为拾金不昧连雷锋也会记在自己的日记里,每天都可以在广播里听见那么多寻找丢失在车主车上的信息渺无音信就很纠结。其实拾金不昧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接受报酬,而在于是否“不昧”,处在现在的社会,连这一点都不能做到,其他的就是纠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