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一则新闻,《xx县一教师拾金不昧谢绝万元酬金品格高》:
9月18日,xx县xx乡小学教师xx一大早就匆匆赶往学校,路上她发现了一公文包。打开包,她发现内有信用卡、银联卡、票据若干张和若干现金。她心想,这些东西一定很贵重,失主一定很着急,反正离上课时间还早,我就在这里等失主来认领吧。然而,近一个小时过去了,失主还是没有出现。离上课时间的越来越近了,xx焦急起来。无奈之下,陈霞带着捡到的公文包火速赶到学校,把它交给了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根据票据上的信息经过多方查询,辗转联系到了失主。
原来,公文包的失主是一位前来投资办厂的江苏客商,因着急赶路办事,不慎将公文包遗失。拿到自己失而复得的公文包,他激动地说:“包里有客户刚打来的货款卡和新签的供货合同。若丢了包,现金事小,关键是合同事大,损失没法想像。这次多亏了陈老师。”激动之余,失主当场拿出1万元现金对陈霞表示感谢,被xx婉言谢绝。
xx老师拾金不昧的精神固然让人钦敬,然而其“大张旗鼓”地谢绝万元酬金却值得商榷。
想起了孔子与其弟子的一个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替一位奴隶赎身,按照规定可到官府接受奖励,子贡却拒绝了奖励;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对方送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孔子是如何评价二者行为的呢?他批评了子贡,赞扬了子路。孔子认为: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们乐善好施,子贡之事则会阻塞人们向善的意愿。子贡的做法是只适合于自己的行为,而无法引导普通百姓,领取了奖励,无损于他自己的行为,而不去领,示范效应太坏了,恐怕以后不会有人再去为奴隶赎身了;而救人者获得了丰厚回报,鲁国一定会有更多愿意拯救落水者的人。
今年年初,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对双方都有益,对“拾金不昧”的好风气是一种弘扬,对拾金不昧者是一种激励。
本文开头新闻中的老师到底应不应该接受这万元酬金呢?倘若接受了,人们还会赞他“品格高”吗?倘若接受了,我们还会看到此新闻吗?
然而,倘若她“拾金”之后悄无声息地“昧”下来,我们同样不会看到这则新闻。
那么,拾金不昧并接受报酬与“昧金”,哪种更值得弘扬呢?难道只有拾金不昧并谢绝酬金,才值得“大张旗鼓”地弘扬吗?
笔者纠结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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