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约公元前281年-公元前233年),先秦诸子中法家的集大成者,战国七雄韩国王子之一(时称公子)。不过他生活时期已是战国末期,韩国国势衰微,沦为七国之末。
司马迁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对他表示了相当的同情。《列传》载:韩非,韩国诸公子,喜刑名法术之学,其思想趋近道家。韩非口吃,不善言谈,而善著书。与李斯同为儒家大师荀子的弟子,李斯自认为才华不及韩非。当时韩国弱小,韩非曾数次上书韩王,要求修明法制,求贤任能,富国强兵,皆不被采用,于是著《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篇达十余万言。
尤其《说难》一文,司马迁非常赏识,并在《列传》中全文转载。《说难》言明游说国君之难,韩非举例说:龙这种虫类,可以豢养、骑乘。然而龙喉咙下端有尺余长的倒鳞,人若触动它,一定会被它伤害。君王也有倒鳞,游说的人能不触犯君王的倒鳞,就差不多算得上善于游说的了。然而,其人也其文也,司马迁叹惋道;韩非不是很明了游说君王之难吗?《说难》中不是说的非常详细吗?终究怨死于秦王之手,不能以游说之道解脱自身,这让人如何不悲伤呢?
能想能写,才华超群,却不能灵活运用于自身,韩非看来也不过是一书呆子罢了,何况天生口吃。韩非写了“自相矛盾”的寓言,他的人生与学说就好象是这个寓言的注解。
不过,正是这个书呆子开创了一个历史。《列传》载,韩非在韩国并不受重视,但其著述却广为流传。当时秦王嬴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感叹道:“哎!要是寡人能见到这个人并与他同游,死不足恨!”李斯告诉他是同学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韩非,便下令攻打韩国。韩非原本不被韩王重视,于是被派使秦国。秦王嬴政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畅谈多日,奇怪是的并不信任和重用韩非。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大臣李斯和姚贾借机诋毁说:“韩非,终究是韩国的公子。君王现在要合并诸侯,韩非的想法毕竟是替韩国而非泰国着想,这是人之常情。现在即不任用他,久留此地必遗后患,不如以犯过法之罪把他杀了。”秦王认可,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便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逼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韩非入狱之后,秦王嬴政后悔了,便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其实,韩非之死并非是会不会游说的问题,政治倾轧,才能遭妒才是原因,司马迁之哀叹不过是对忠正与才华之士恒遭不幸的愤懑与同病相怜的悲伤罢了,毕竟韩非终年不过三十余岁。韩非虽死,但其学说却被秦广为运用,最终秦以法治国,开创中国大一统时代。
秦统一以前,中国的政治制度是礼制,《周礼》是礼制的集大成。礼制以伦理为基础,是一种道德规范与约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礼崩乐坏,法治从礼制中逐渐发展和分离出来,成为推动社会发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韩非子之前,法家思想已蔚然成势。早期有春秋时齐国的管仲与郑国的子产;战国时期,各诸侯已基本形成以法治国的理念,尤其以秦晋两国最为突出。是时出现了众多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李斯等,直到韩非子的出现,完成了法家思想的系统论述。
法家的主要理论是“法”、“势”、“术”三个概念。分别体现在商鞅重视“法”、 慎到强调“势”、申不害侧重“术”等为代表的三个法家流派。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在秦实行两次变法,颁布众多法律,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著名的就是“连坐法”(一人犯罪连诛九族,商鞅最后也死在这个刑法上)。
慎到(约公元前395年-约前315年),大约与孟子、屈原同时,先讲学于齐,后游说于楚,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慎到主张法为最高准则,但前提是君主必须有“势”,即君主除了名份,还需有权势,只有君主专权才可以真正推行法治,从而“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势是法的前提,法也是势的保障,势法的结合是君臣上下全部遵行法律,而权势只在君王一人手中:“民一于君,事断于法”——臣民统一于君王的政令,所有的事情皆依法审断。慎到对法的强调是最接近现代法制的法家思想。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年-前337年)在韩为相十九年,使韩国强盛跻身七国之列,其法治思想是侧重“术”。“ 术”是君主御臣的方法,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能独断才能成为君主。独断的方法就是君主能 “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 即对臣下明确政令与职责,以法来掌握臣下的生死。
总之法家的“法”、“势”、“术”可解释为,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三者的结合就是建立君主专制之下的“以法治国”。
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势”、“术”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君权神授”,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律来代替道德说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求实的态度很具有唯物辩证的意味。
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中国漫长的封建君主专制社会的理论基础,功过难以评说,然而对于渴望法制社会的现代人来说,法家“以法治国”为目的的理想至今并无两样,只是其手段与方法现在看来当然是相当的反动了。
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向来被视为改革派,所以鲜有同情者。激烈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北宋大儒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论司马迁对韩非的同情时说:“我听说君子以爱自己亲人的心来爱别人,以爱自己祖国的心来爱别国,所以终会成就美名享受富贵。而韩非为秦出谋划策,向想覆灭自己祖国的人兜售学说,本来就该死,有什么可怜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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