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危害极大,为预防和惩治腐败,人类做了不懈的努力。
据研究发现,在防治权力腐败问题上,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是立足于“三项权力”的运用。
立法权的运用。根据历史经验教训或现实预期可能,为公共权力体系中权力个体和权力群体及公众社会,界定出权力分配、权力运用及权力腐败的警示戒线。首先,宪法层面,对社会型态内的权力架构、权力分配作出宏观的限定;其次,基于宪法建立规范具体权力运用的基本法或部门法。从而为法治奠定宏观与微观的现实基础,既涵盖对权力腐败的惩治,更侧重权力腐败的预防。
司法权的运用。根据立法中关于“治权”的规定,对权力腐败行为作出最终裁定,侧重于腐败行为的事后处理,通过对腐败事实的惩治达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司法权在防治权力腐败上的地位和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权和监督权,因此,它对于一个社会形态的权力架构和权力运用具有标示的意义。一个在权力分配和运用上,立法完善、监督有力的社会形态,由于权力腐败的冲动很大程度上受到预先制约,降低了转化成为腐败行为事实的可能,因而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彰显;反之,则会异常突出。
监督权的运用。广义的监督权不仅局限某一特定领域,有权力的地方就应有对权力的监督,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样不能例外,所以,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广泛关注。它一方面以特定的政体内部各项权力间的相互制约来体现,一方面以普遍的公众社会的监督来体现。各国由于政治民主程度和政治体制不同,监督权的赋予和运用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防治权力腐败的探索:
近年来,我国在权力制约问题上,逐渐从以往过多地依靠“思想教育”等软性措施和阶段性“运动式”惩治,向依靠制度监督转变,尝试在权力制约上“三权并用”。
立法权地位突出。修订或出台了为数众多的法律,使直接作用于权力制约的法律不再局限于《宪法》的宏观宣示方面,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增添或扩大了制裁权力犯罪条款,还制定了《行政监察法》等。
司法权作用明显,并集中体现在对权力个体腐败的惩治上。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立法和监督还相对比较羸弱,预防和警戒不够,只能依靠“最终手段”。
监督权逐渐受到重视。立法和司法并不能解决权力腐败的所有问题,且立法和司法本身也存在权力腐败的可能,因此,重视监督权的落实十分必要。目前,监督权粗略地可以划分为:党内纪委的监督,政府内审计、监察的监督;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社会公众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彰显。
然而,尽管做出种种努力,权力监督体制对于防治权力腐败仍然存在着局限,认清并克服这些局限,应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立法权防治权力腐败的局限。我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当今世界也绝无仅有,这就使得人类社会发展中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可供戒鉴的很少,因而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表现到制约权力的立法权运用上,难免表现出特有的局限。
首先,以立法制约权力在认识上的局限。源于特色的政体架构,制约权力往往依赖于自我觉醒,制约的程度受制于觉醒的程度,加之长期“左“的思想桎梏,我们思想认识上对自身权力腐败的可能性预先认识不足,因而往往是“吃一堑长一智”,甚至需要“拨乱反正”,付出的代价极其昂贵!
其次,《宪法》制约权力的局限。一则,对于发挥重要领导作用的执政党在国家及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具体规范;二则,在公共权力体系架构中,对于权力分配和运用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再则,本身缺乏司法意义,至今没有《宪法》法院。
再次,具体立法实践上的局限。一是立法滞后于实践,往往在问题表现出来之前,预先行使立法权来界定权力行为的立法表现不够,实践中表现为无法可依;二是立法缺乏实践意义,立法往往宏观宣示意义重于实际适用意义,实践上表现为有法难依;三是,立法程序的局限,难以预防或避免职能部门在立法动议之初就潜在的受权益驱动的“滥权”、“私权”可能。
司法权防治权力腐败的局限。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不够;对权力群体的“滥权”和“渎权”难有作为;司法体系内部存在司法权的非公正运用。
监督权防治权力腐败的局限。
首先,行使监督权的“依据”总体层次不高。在涉及监督权力和制约权力腐败的诸多问题上,依据的多是组织或政府内部的“规定”、“准则”、“条例”,没有达到法治要求的立法高度。比较典型的,人们一直以来呼吁的官员财产公开的“阳光法案”迟迟不能立法颁行。
其次,监督权体系不完善。集中表现在:党内监督体系和政府监督体系一般实行上级与同级双重领导,而监督机构公务支出及干部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导致监督行为受具体权益影响严重。
再次,监督权效用易受具体行为集团或具体行为人地位和品行的影响。另外,社会公众的话语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影响程度才引起重视。
总体而言,目前由于我国在制约权力腐败问题上,尚未健全强有力的常备有效的法制和监督体系,存在着以上诸多的局限,因而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上尽管取得很大成绩,但所针对的还大多是权力个体的腐败现象,对于社会反响强烈,危害更为严重的权力群体腐败,仍要依赖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运动似的“三令五申”、“道德教育”或“清理整顿”,难以彻底根治,不仅运动过后依然如故,甚至在运动中也已变异的方式继续存在滋延。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治腐败,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深化政体改革,有针对性地克服局限和阻碍,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分配、权力运用和权力制约制度。
国家要富强,民族要复兴,人民要幸福,就必须规范好权力,尽最大可能防范和杜绝权力腐败,不然,终究俱为妄谈!这不是危言耸听,早已为我国历史和人类文明的经验和教训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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