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腐败,人们总是咬牙切齿,然而,什么是腐败?腐败的核心及表现是什么?怎样才能杜绝腐败?人们为此做了哪些努力?这却是一串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远不是凭借意气或义愤可以解决。需要我们理性地穷根究底,溯本探源,才可能求解祛除之道。
在所有的腐败中离不开权力的魅惑。
权力,一定社会赋予社会中具体个体或群体(集团)的义务和责任的结合体,本质上是社会公权力的特定政治形式,在我国应该表现为“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掌握权力者“是人民的公仆”。而实践中,权力的这一本质一旦被忽视或淡化,权力个体(对权力拥有行使职能的具体行为人)和权力群体(一定空间内对权力拥有行使职能的行为集团或部分行为人)受内外因素的影响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由权力利用而衍生的腐败便应运而生。
权力腐败主要有两种形式:
权力个体利用“权力寻租”,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为实现一己目的渎权滥权的犯罪行为,是为权力个体腐败。
权力群体腐败,本质上与权力个体腐败一致,但在表现形式上较前者具有隐蔽性。权力群体中的个体私欲,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群体意志的方式表现,掩盖了权力个体的具体动机和行为,使可能由个体承担的风险分解或消弭。
我国当前两种权力腐败形式的差异:
表象上,权力个体腐败突出。主要表现为,发案率在整个腐败案件中的比重居高和惩治力度较强。据公开的材料,近年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共侦破7万多件,占立案总数的近50%,其中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5700多件,1万多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由于,一方面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原有道德体系和价值体系衰微,新的道德体系和价值体系尚未构建成熟,权力个体腐化堕落者众,几乎遍布权力体系的各个层次;另一方面,权力个体腐败直接表现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行为,相对容易识别、界定和量刑。
权力群体腐败广受社会关注,在惩治上却难有作为。权力群体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群体亵渎公权,但在司法介入的腐败案件中权力群体腐败案件数量有限。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力群体腐败相对权力个体腐败,在如前所述具有隐蔽性的同时,还具有体制内的相对“合理性”,如“三项制度”中,干部选拔任用和钱物行政审批权力运用上出现的问题。在此,有两个典型的公开案例,据此前公开的报道,陕西省一个40万人口的贫困县,原县委书记在其升任某市副市长前的13个月内,提拔调整科级干部800多人,超编307人。其中仅在一次常委会上就提拔480多名科级干部。另据国家审计署披露的专项审计,查出决策失误损失和违法违纪金额每年更是高达千亿元计!诸如此类的腐败案例,及更为普遍的公务标准超标等有关权力运用的重大问题,已不在仅仅是权力个体腐败,而是一定范围内权力群体腐败的问题。但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多数被限定于党纪、政纪的范畴,内部处理,除个别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情况外,极少纳入司法惩治的范畴。
认清了权力腐败的形式,我们还需认清权力腐败的一般特点和危害。
权力腐败的特点:一则顽固性。根据经典权力理论的分析,权力先天具有腐败属性,一旦外部因素许可或纵容必然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二则阶段性。不同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权力腐败表现的程度不同。权力内在的腐败因素转化成现实的腐败行为,需要外部因素的诱导,反之要受外部因素的制约。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都对其产生或强或弱的限制作用,权力腐败会随着外部制约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三则无限性。权力腐败是权力在内外因作用下的非理性膨胀,它所衍生出的腐败行为在社会空间范围上难以限定,存在着伴随权力蔓延至社会各个层面的可能。
权力腐败的特点,决定权力腐败的危害性非比寻常。权力腐败对社会的危害远较其他腐败行为严重,而权力群体腐败更甚于权力个体腐败,是权力个体腐败的温床,不仅兼具权力个体腐败的一般危害,同时,还具有权力个体腐败所不具有的危害,典型的表现是一定社会空间内的政治昏庸。历史教训和经验证明,社会动荡和政权交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就是权力腐败,尤其是权力群体腐败达到社会所容忍的极限。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腐败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根本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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