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要立法了,上帝哭了!
“常回家看看”要立法了!
曾经在中央“两会”召开之际,有相关工作者和学者倡议:为强制子女必须有规定的次数看望父母而立法,以解决老人空巢的社会现象。这一动机与出发点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却显得十分幼稚与滑稽。有如小孩一争吵、打架,弱者总是抽泣地咕哝道:“我告诉我爸爸妈妈去!”一样,“我告诉法律去!”——简直是儿戏!
法制是法治的保证,法律是法制的前提。我国立法数量,已驶上了快车道,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现有的法律条款己是世界之最,高达1110部,还有名目繁多的“纪律”、“规定”。试问,“常回家看看”这个法如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怎么立?如何实施?有谁监督?作何审判?怎样执行?其之可操作性是不是几乎等于零?既然为零,是否又是在亵渎法律,拿法律开玩笑?如此而然不觉得荒唐至极吗?
已经颁布的1110部法律,尤其是《宪法》、《刑法》、《反贿赂法》、《劳动保障法》、《食品卫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婚姻法》、《环保法》、《土地法》、《规划法》......有关国家“核心利益”和国计民生的法律都没有能够执行到位,那就遑论其他?
法律的条款的多寡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程度的高低,法多不等于法治。“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一件极端不严肃的动议与行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而且还要冲淡本身真正的亲情。“回家”成了法律责任的被迫行为,而不是感情义务的自觉表现。这样的“回家感受”,倡议者你愿意吗?
“常回家看看”一旦立法,那么我们繁杂的、各具“特色”的法律也还都真的只能是被“看看”的了。
由此产生联想,建议如下立法,以健全、完善法制:一、夫妻生日必须互赠玫瑰花;二、结婚纪念日必须夫妻共度;三、婴儿必须母乳喂养;四、家务必须夫妻共同承担50%;五、对妻子丈夫必须每周尽“义务”n次,法律规定次数内妻子不得拒绝;六、工作人员八个小时内必须工作;七、大小便后必须冲水;八、公共场合不得当众打喷嚏;九、饭前便后必须洗手;十、每日必须三次进餐。并且,早餐规定在07:00—08:00;午餐规定在12:00—13:00;晚餐规定在18:30—19:30。〔《补充规定:在外宴请陪客可以顺延一个小时,但必须持有饮食服务业开具税收的票为证。》〕……
上帝无奈而又伤心地痛哭流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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