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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淆拆违与拆迁的区别张贤春

发表于-2012年06月05日 下午3:29评论-1条

——也谈贵州德江官员拆违被刺身亡案件真相

看过“贵州德江官员拆违被刺身亡案件”相关新闻和越来越离谱的新闻评论,作为曾任10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德江报社社长兼总编,现任德江县政协秘书长,参与案件善后处理亲历者之一的本人,在此澄清一些事实真相。

真相与谣言

2012年5月17日16时35分左右,贵州省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波带队一行在县城青龙镇烂泥湾对一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制止时,被违法建房户张某某当场刺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7日17时殉职。经法医鉴定,他被刺中心脏,属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依法刑拘。这就是“5.17”案件真相,可以说案件简单明了。

整个事件在官方网站“德江网”都有及时报道,可一时却谣言四起:先是说张波因拆迁被刺死,又传张波收了张某某的钱还要拆房从而激怒了张某某,再传张波亲人买通公安干警将看守所的张某某打死(亦说自杀)。

针对所谓打死的谣言,县公安部门经请示上级公安部门同意后,允许张某某的父亲等亲人前往探视,并在县电视台公布了探视录像。但又有人说其亲人是请来顶替的,被探视者根本不是张某某。于是,一部分群众前往县公安局门口打听,最多时聚集上千人,后经劝解离开。这一事刚平息,一篇让正常人都觉得不可能的帖子却在网上疯传:《贵州被杀执法队长之妻为夫“报仇”,祭奠路上杀死被关押农妇》。

这些谣言的起因,一是情况不明,二是分不清性质,三是一些人别有用心。因此,在省、市公安部门配合下,9人因在网络造谣被县公安局刑拘,10人因传谣被行政拘留。

“拆违”与“拆迁”的区别

“两违”建筑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简称,拆除违法建筑,不存在对方同意和补偿安置问题。张某某2011年2月23日从共和乡农村到县城私自买土地建私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即属“两违”行为。

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项目用地范围内,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拆迁房屋的目的在于要取得该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这涉及与被拆迁户协商同意并进行补偿安置。自2010年以来,德江县在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房屋近千户,至今依然是“零强拆、零事故、零阻工、零上访、零案件”。

一些新闻或评论,将“拆违”与“拆迁”混为一谈,是抹杀了是非界限。

张波属于因公殉职

有人认为,德江县委常委扩大会认定张波为因公殉职,并追授为优秀共[chan*]党员,是“未审先判”的草率行为。我不知提出这一观点是基于要审查张波之后再定,还是将犯罪嫌疑人审判之后再定?

为了整治县城区“两违”,德江县人民政府依法明确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青龙镇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两违”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开展整治执法工作的。当日,县国土部门再次接到举报,张波带领执法人员一行8人前往对张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制止,张波生前与张某某没有任何恩怨,显然是因公。张波在2011年就被评为铜仁市“十大国土卫士”,2012年被组织考察通过即将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其事迹够格一名优秀党员。退一万步说,如果不当,也只是取消荣誉的问题,不能说认定优秀党员是政法部门的事。至于张某某是否违法犯罪,程度如何,一审之后还可上诉,德江县委、政府不可能“一手遮天”。

张波殉职后,省、市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专程前来德江慰问其家属,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批示:“我对张波同志在执法中不幸殉职感到震惊和悲痛,请省厅向张波同志家属转达问候,并做好善后。同时,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凶手”。这些不可能理解为是“因私”吧。

如果张波的殉职界定为是因私,那么谁还愿去为国家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想这也是网上那些看似“正义”的文章未能引起上级“重视”的重要原因。

同情不能替代法律

应该说这起案子并不复杂,事实上是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死张波,也就是说在法律框架下,她不能洗脱犯罪的嫌疑。主流媒体记者也深知这一点。

案件发生后,《黔中早报》工作人员(未出示记者证)刘佑清自行到德江县进行采访, 5月30日《中国青年报》9版刊发署名《中国青年报》记者白皓和《黔中早报》记者刘佑清的《可怜之刃刺向可怜之胸》一文,被网络转题为《贵州官员拆违被杀调查:农妇花尽积蓄修房曾跪求别拆》,引起网民广泛评论。从“新闻技巧”层面上讲,此文是成功的,达到了向公众宣布“某人今天没有喝醉”的效果。但整篇报道的取材的倾向性明显,极易被部分网民断章取义。从标题看,《可怜之刃刺向可怜之胸》,连用两个“可怜”,极会诱发人们认为是“两违”整治造成了“可怜”。是谁在组织“两违”整治?是政府。从行文立意看,通篇表达的都是“执法队员强行制止,发生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的这场博弈,砸中了两个家庭。”文中使用的小标题:“变故”“矛盾”“刺杀”“处境”等,大篇幅渲染犯罪嫌疑人“两违”现场和其亲人的思念,有意抹杀执法与违法的界限,淡化执法的合法性,强化官民对立。正如网友所说:我不知这个主流媒体(腾讯网)怎么了,想表达什么意思。拆违与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但这个经不能违法违规。媒体要呼唤道德良知,更要为法制社会建设出力。是的,如若一些网友情绪性发泄那样执法者执法“该死”,那么,当我们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执法者不问不管时,是不是也“该死”?

事实上,不少犯罪分子的家庭都有其可怜之处。他们中的不不少人,都有老父老母无子女赡养问题,或有稚子无父母关爱抚养的窘境。对犯罪分子家人的生活困难,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关心,但也应该清楚一点,不能因为“可怜”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则有更多的家庭被犯罪分子造成“可怜”!在这一点上,德江县在对张波亲属进行安抚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之女也安排专人进行监护,随后还对其进行慰问,是妥善的。

思想工作空间有限

有人说,应多做“两违”户的思想工作,但这空间是有限度的。张某某的违法建筑,执法大队和青龙镇社区干部先后3次到现场作政策宣传,耐心劝导,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停止建房。但张某某没有听从劝导,仍然偷偷建房,从而导致执法人员被迫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一个县城只有少数“两违”户很好办,政府可以采取变通措施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在于,即使在高压政策下,德江县城每年依然有数百户(次)违法用地、违反规划建房的现象出现。其表现形式为:不少人是户口未进城也要建住房;户口刚迁进城无任何固定经济来源也要建住房,至于是不是“两违”则不考虑。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外,更大的问题在于一些人的观念,国家的廉租房即使有也看不上,不管宽窄、环境杂乱,只有自己买土地建房,才表示真正有住房;还有,一部分人的最终目标在于造成既成事实,在今后征收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再说,自己悄悄买地花了一笔钱,加上建房几乎花掉全部积蓄,要想让他们自愿放弃“血本无归”的投入,也是极其困难的。因此,执法人员没有更多时间、精力与“两违”户打游击战——白天停建,晚上偷建、抢建,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做思想工作。如果他们将精力时间消耗在其中,肯定难以解决“四处开花”一夜修建一层房屋的“两违”问题。正如一些网友所说,假如自己是执法人员,也是难上加难。 

“两违”整治不可能停止

“5.17”案件之后,一些人认为“两违”整治会停止,并且以不惜制造谣言等形式向政府施压,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一个城市如果不进行“两违”整治,任其乱搭乱建,其结果只能是污水横流、垃圾四布、臭气熏天、消防隐患严重,我们将生活在一座臭城之中。今后按规划建设拆迁时,还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两违”泛滥没有人制止,任何“人强马壮”的人都可以在我们的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房屋,我们又将如何办?再比如,进入北京无房居住的人,可以在天安门广场搭建住房,那将是怎样的情景?任其无绪下去,又将衍生多少社会矛盾?

近两年,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将德江定位为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后,德江的发展是让大多数人满意的。漂亮的城南新区,以及生机勃勃的城北工业园区能够较为顺利地建设,能够受到省长赵克志“规划好、干得好、拆迁征地安置好、建设环境好“的高度评价,可以说“两违”整治功不可没。“5.17”案件的发生及善后处理,只能说明德江县委、政府整治“两违”的决心一如既往,只能说明相关部门敢抓敢管没有松劲,只能说明执法人员尽职尽责没有懈怠。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像一些地方或者像德江县数年前那样,听之任之,这一案件就不可能在一而再再而三的制止中发生了。

也有人说,“两违”整治并不彻底。我认为,“两违”整治工作确实有待改进,执法队伍素质确实有待进一步提升,但不能因噎废食,就如有违纪官员依然在位不能据此否定纪检监察部门的功劳一样,就如有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不能依此撤销公、检、法一样。如果说还有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整治“两违”上关口前移,在预防上多宣传多教育,不让一些人许诺“可以办到手续”或“造成既成事实就行”诱骗进城人成功,对已发生的“两违”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法律的尊严需要捍卫,人的生存也需要保障,只有这样,和谐社会才会实现。针对全国都存在的“两违”问题,希望国家在进城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方面,有较好的政策出台。凡是无住房的,只要有需求,经申请核实公示,就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即使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有限,也应加快朝着这方面努力。如此,虽然不能完全解决“两违”问题,但可减少执法中的很大一部分矛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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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清推荐:文清
☆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拆迁,是现在国家的热门话题,强拆,亦是如此。
如今一个“拆”,能折射出许多问题的不同观点,
也折射出现在社会的现象,
更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
涉及到法了,也许慢慢会好些。
但愿不要权大于法。

文章评论共[1]个
张贤春-评论

“拆违”与“拆迁”的区别很大。at:2012年06月13日 下午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