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q:584988579。文:走过人间千百回)
2011年9月17日发生的合肥中学生毁容案件有了收尾,2012年5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12年1个月有期徒刑。看似尘埃落定又未然,原、被告双方是否接受认可。周家坚决的反对认为判轻,而陶家则回去考虑是否上诉。两家围绕此的展开诉讼,如李昌奎案的纠结在审判结果上分歧。那么观众又如何看法,认为是重是低可有偏坦。一个已然引起声势的案情,自然会牵扯到很多民声民意。那么你呢,怎样看待?!
先看专业人员说法,周岩代理律师王亚林说,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打火机油量没查清楚;法院依然以综合伤残评定为五级作为依据。”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说,据最高院量刑标准,重伤六级起点刑为11年,等级增加一个等次加刑一年,结合本案手段,即使减轻处罚,还是量刑偏轻。从这来讲感觉是有事实不符或刻意造成,与法律有失节不能完全应用。这主要在伤残评定上是重点,可这是人为操作不保确切度。如果有人从中动用手脚或权势,那些内幕永远不在读者猜测之中。而周家却始终坚称是故意杀人因其点火时大叫着:“你去死吧”,摆明就是要置人于死地若非遇亲人及时出现救下。但本案还有一个不容忽略的是,“未成年人”量刑的不一。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不可能用上成年人判决手段。之前就写过想判死刑是不可能,顶多就是无期徒刑。法律也是这样条则,适当的减量。
看法律界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也考虑了他犯罪时未成年以及犯罪之后,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监护人减轻犯罪后果,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洪道德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的犯罪造成后果再严重,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第二,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我国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诉讼方针是“教育、挽救、感化”,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周家或大家想要对方死是不可能的,不符合法律条文。那么在量刑上就争议了,该判多少才合理。公诉人认为陶汝坤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周岩代理人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无期徒刑”。如果那样,是否能换来欢呼!需要冷静审夺理智判断。
这样的结果该是预料中,在上一文执笔时就有写,应该是在十年左右(不低于)。而周家的反应也不意外,想象中的情景。有朋友在文中反问我,若换作是你的孩子会怎样?我一样会说痛苦伤心愤恨。但在量刑上没想过置对方死地或无期徒刑,10——20年有期基本。即便对方死了,以命抵也换不回毁掉的青春人生。而那同样是未成年孩子,一个家庭与社会底下的“牺牲品”。棒杀了一个却消不掉人们对官二代对社会阶级的仇怨,更阻止不了这样的事还有发生上演。个人看来若这个不够,可追加到15或20年。10多20年也基本是埋葬了一个人最“美好”的青春,那样的惩罚该可以。当然周岩的青春人生也没了,但怎么说杀人的处死也换不回逝者的命。只是相对一个判决,对社会后人的‘震慑力’。法律并不是说就可挽回所有损失,弥补已经发生的一切而是制止避免惩戒。还有一个重要是:“法律不是情绪宣泄的工具,而是以章程事实为依据的处置方式”。这一点是不以人意愿为转移,也是法律与人情最大差别。宣判场景用时10多分钟,陶汝坤带下法庭时瘫软法警搀扶着走。他是冲动方式不对惹下大祸,批判是肯定只是背后折射出太多太多。不止停留于表面深究社会根源,我们的社会太成问题必须“去瘤斩根”才能防止病毒蔓延。否则伤害的不只他们我们的孩子下一代,所有与社会脱离不了的每一分子。
关于民事诉讼方面,受害人提出200万赔偿双方未达一致。宣判只涉及刑事部分,对民事赔偿原告方将会另起诉讼。这是继药家鑫、李昌奎、李天一案第四个全民轰动案例,此中映衬出的种种问题值得社会深思。官(富)二代情结,官民对立情绪,民众叫嚣鼓噪,社会暴戾之气,法律威严公正,公民权益维护。都是大家关注期待的方面,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是否能引起相关人士重视。正视社会发生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导改善我们的环境风气。莫让事件愈演愈烈,民众伤不起法律赔不起,普通老百姓赌不起,正义与公理更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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